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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省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设全省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管理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省级经济政策,牵头研究经济应对措施。调节全省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按权限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省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参与拟订省级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全省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牵头推进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作。

(五)提出并组织实施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落实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承担统筹协调走出去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六)负责全省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拟订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组织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省级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相关对口支援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省级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省服务业及现代物流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综合研判全省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科技安全、社会安全等各类风险隐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承担经济、生态、资源等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协调落实国家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

(十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开展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推进全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省粮食局、省能源局。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转到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上来,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综合协调,统筹全面创新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1.强化制定省级发展战略、统一规划体系的职能,加强规划统筹,精简规划数量,提高规划质量,更好发挥省级发展战略、规划的导向作用。

2.发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统筹协调作用,引导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创新创业创造。

3.完善省级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经济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4.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贯彻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审批、核准范围。深化价格改革,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加快推进政府监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2.与省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能源局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能源规划与省级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能源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3)省能源局拟订省级煤炭、天然气安全储备规划,提出省级煤炭、天然气安全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3.与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总体发展规划,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局负责有关物资的收储、轮换。(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申报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计划,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