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和价格管理需要,我委对现行《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其间可依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鄂价成〔2018〕9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 | ||||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备注 |
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油气管道 运输和燃气 | 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管道燃气配气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3 | 供水 | 省内跨市(州)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市(州)内跨县和市(州)属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
县属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市(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
县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自来水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
4 | 交通运输 |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服务成本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成本 | 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服务成本 | 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监审对象为辖区内收费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 | ||
5 | 环境保护 | 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污水处理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医疗废物处置成本 |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 | |||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备注 |
6 | 教育 | 公办高校、普通高中、中专、技校教育培养成本,公办高校住宿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公办职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公办中专、技校,公办城市义务教育住宿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7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因历史原因,极少数无法确认资产价值的名胜古迹,可以不进行成本监审,但应开展成本调查 | ||
8 | 医疗服务 | 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
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 | 市(州)医疗保障部门 | |||
9 | 养老服务 |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委托协议合理确定的养老机构除外 |
10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及其管理维护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备注 |
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成本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鉴定服务成本,证明有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成本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定价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按规定公开监审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没有正式营业,或者正式营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二)按照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的;(三)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依定价程序明确具体价格或者调整幅度的;(四)不依成本定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评估、协商等市场形式确定价格的。 二、本目录所称“市(州)”,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所称“县”,均包括县级市及省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授予定价权的区。“市(州)”“县”分别负责各自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同一定价区域内监审项目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同一经营者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 四、制定非中央定价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上网标杆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本调查。 五、本目录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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