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医改秘发〔2022〕3号)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工作要求,自2022年12月31日起,将《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监审项目“医疗服务”(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监审部门分别为省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调出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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