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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6 17:31 来源:外经处

“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

商 务 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利用外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利用外资工作提供指引,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活动提供参考,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商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等重大决策部署,创新思路、创新思路、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利用外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引资规模创历史新高。“十三五”时期,我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20.4 万家,实际使用外资 6989 亿美元,较“十二五”时期分别增长 61.8%10.4%,五年引资规模创历史新高。我国吸收外资金额占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从2015 年的 6.7%提升至 2020 年的 14.9%2017 年至 2020 年连续四年保持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地位。截至 2020 年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过 104 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 2.4 万亿美元。

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高技术产业利用外资年均增长20.9%,占比从 2015 年的 12.2%提高至 2020 年的 28.6%,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制造业利用外资比重由 2015 年的 23.7%提高至 2020 年的 33.2%。服务业成为利用外资的主要增长点,年均增长 4.4%,占比从 2015 年的 69.8%提高至2020 年的 78.5%

市场准入大幅放宽。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连续4 年修订。全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措施减至 33 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措施减至 30 项。2020 年首次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准入限制措施为 27 项。随着负面清单的逐步缩减,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金融、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服务业有序放开。

管理体制深刻变革。在评估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基础上,2016 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外取消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逐案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2020 年,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构建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基本框架。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建立与更高开放水平相适应的信息报告等制度,取代商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政策体系日益完善。国务院连续印发 5份利用外资政策文件,从投资自由、投资便利、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布局、投资平台等方面搭建新时代利用外资政策体系。2019年整合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进一步修订,鼓励类条目增至 1235 条,引导外资投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开放平台更加多元。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数量由4 个增至 21 个,在国家层面复制推广 173 项制度创新成果。2020 年,自贸试验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 17.9%。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顺利开局、蓬勃展开。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率先推进,形成 122 项创新成果,推广 6 25 项经验案例。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国4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连续 5 年开展考核评价,加强动态管理,“十三五”时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吸收外资占全国比重约 20%。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投资促进功能,推动参展商变投资商。

投资环境持续优化。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组建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重点外商投资项目服务保障。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关系不断深化,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如期完成,新签和升级 8 个自贸协定,累计与 26 个国家和地区签署 19 个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功签署,为利用外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十三五”时期,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税收总额 14.1 万亿元人民币,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六分之一;吸纳就业人数 4000 万人左右,占全国城镇就业人数的十分之一;对外贸易总额达 9.1 万亿美元,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超过 40%。外商投资企业有效助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带动我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发展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利用外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

利用外资发展面临新机遇。从国内看,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消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高质量商品和服务需求不断升级,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加快推进,投资前景广阔,超大市场规模对跨国公司“磁吸力”与日俱增,特别是我国经济长期向好,产业体系完整、基础设施完善、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社会大局稳定,综合引资竞争优势凸显。从国际看,经济全球化仍是大势所趋,共建“一带一路”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加快生效实施,中欧投资协定完成谈判,国际经贸合作不断深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深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加快发展,形成利用外资新增长点。

利用外资发展面临新挑战。从国内看,土地、资源等要素供求关系趋紧,成本持续攀升,传统比较优势弱化;利用外资分布不平衡,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引资潜力尚未完全激发;一些领域外资发展仍有障碍,营商环境仍有提升空间。从国际看,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跨国投资持续低迷;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蔓延,跨境投资审查趋严;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复杂多变,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本土化、区域化、多元化趋势加强。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我国利用外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均前所未有,必须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推动利用外资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大力度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更好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高水平开放吸引全球优质要素资源。

坚持稳总量优结构。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稳存量、促增量,稳定利用外资规模,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培育新的引资增长点,推动引资与引技引智引才相结合,着力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坚持服务稳链固链。发挥跨国公司全球配置资源的独特优势,围绕国内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更好地利用外资实现补链、固链、强链、扩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持续加强外商投资领域法治建设,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的权益保护,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不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

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扩大开放与监管规范,依法加快健全新型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外商投资监管制度,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利用外资大国地位稳固,利用外资结构持续优化,与对外投资、对外贸易、促进消费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为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联接国内国际双循环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外商投资准入范围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准入限制进一步减少,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流程进一步优化,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投资更加自由、便利。

——利用外资结构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吸引外商投资水平明显提高,外商投资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外商投资主体结构更加完善。

——开放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国家级经开区等吸收外商投资水平稳步提升,开放平台辐射带动效应持续放大。

——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有效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更加完善,动态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体系逐步健全。

——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商投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投资环境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

展望 2035 年,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综合竞争优势更加明显,利用外资水平显著提高、质量大幅提升,营商环境国际一流,成为跨国投资主要目的地,打造东亚地区创新和高端制造中心,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

专栏 1 “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主要预期性量化指标

指标 2020 2025 年 累计

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亿美元) 1444 7000

高技术产业吸收外资占比(%) 29.6 30

自贸区港吸收外资占比(%) 17.9 19 左右 —

注: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指标,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

三、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持续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压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持续推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股比限制,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优化负面清单形式,细化特别管理措施内容,提高负面清单透明度。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严格实行“非禁即入”。

(二)放宽重点领域准入门槛。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相关业务开放。推动放宽外商投资法律、运输等行业业务范围、人员资质等要求。稳妥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领域开放。稳步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放宽优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条件。

(三)持续减少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减少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领域准入许可事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

四、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不断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完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引导外资更多投向数字转型、节能环保、生态环境、绿色服务等产业,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领域,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农业精深加工、农产品物流、农产品电商等,提升农业领域利用外资水平。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等领域投资,引导汽车、化工、装备制造等制造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向研发、设计、营销、维修等领域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向一体化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商转变,推动外商投资向高端化、智能化转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研发设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医疗、健康、养老、育幼、旅游、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增加优质服务供给。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全球和区域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设立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各类功能性机构,促进全球高端要素资源集聚。鼓励高等院校与产业界合作,搭建外资企业与高等院校交流平台,培养符合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需要的人才。

(二)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鼓励各地立足比较优势

扩大开放,积极吸收外资。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发挥高端要素集聚、创新资源密集、产业配套完整的优势,引导外资投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加快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扩大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强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引进一批符合当地资源禀赋、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外资项目,培育全球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和利用外资新增长极。引导外资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区域重大战略,服务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三)拓展利用外资国别地区来源。发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吸引外资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内地与港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深化大陆与台湾重点产业合作。加强与欧美等国家(地区)投资合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沿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布局,补足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短板;加大重点国别(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科技创新等新兴领域引资力度。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投资合作,积极引导阿拉伯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加大对华投资力度。加强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国家优势互补,在农业、跨境电商、数字通讯、能源等领域开展投资合作。

专栏 2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促进工程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内再投资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布局,投资人工智能、先进材料、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端高新产业重点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再投资融资需求、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要素保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列入地方重大推进项目计划,加强土地、能源、用工等要素保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企业纳入本地电力、燃气、用水等方面的政策保障范围。制定“点对点”劳务对接协作机制,满足境内再投资项目用工需求。

五、强化开放平台功能

高水平建设各类开放平台,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一)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完善自贸试验区布局,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加大自贸试验区开放压力测试力度,在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引导外商投资投向集成电路、数字经济、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现代物流等产业,推动高端高新产业外商投资集聚发展。加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拓展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空间。探索资源要素配置新机制,推动资本、数据、人才、技术等要素流动便利,提升要素集聚能力,为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二)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放开投资准入,在增值电信等领域加大开放力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鼓励跨国公司在海南设立国际总部和区域总部,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产业。引导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提升教育、医疗、现代农业、海洋渔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投资合作水平;依托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合作。

(三)深入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支持北京立足“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聚焦重点优势产业和重点示范园区,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健全以贸易便利、投资便利为重点的政策制度体系,努力探索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逐步形成与国际先进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和要素供给体系,增强产业竞争力,有效防控风险,为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提供更强的示范引领。逐步增加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形成“1+N”示范试点布局,支持试点地区立足战略定位,开展差别化探索,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试点示范地区成熟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市场更加开放、制度更加规范、监管更加有效、环境更加优良的服务业创新发展新局面。

(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完善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强化经济高质量发展、开放发展导向,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平台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在稳外贸稳外资中发挥更大作用。强化国家级经开区科技创新,围绕绿色发展和数字赋能,加快突破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积极培育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打造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要素聚集。加快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突出发展经济主责主业,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赋权力度,强化赋权事项承接落实,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绿色产业,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节能减排,鼓励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先行先试。建立完善跨区域交流和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国家级经开区协同发展,推动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支持国内园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协同发展。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五)提升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推动建设集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于一体的高水平沿边开放平台,统筹加强政策支持,打造边境地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节点。支持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小组团”滚动开发模式,集中优势资源,聚焦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配套,探索形成和巩固可持续发展路径。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加大对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支持力度。促进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与当地口岸协同配合,推动贸易往来和要素流动便利化。稳步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推动跨境产业合作,深化与周边毗邻国家经贸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对口合作。

专栏 3 引资平台建设工程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工程。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形成“1+N”示范试点布局。支持新增试点地区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开展差别化探索,聚焦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物流运输服务、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电信服务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充分竞争、有限竞争、自然垄断等领域竞争性业务准入限制。强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保障,推动试点地区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管理体制,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及时评估成效,选择创新性强、实用性好、市场主体反映积极的举措做法,总结形成试点经验和实践案例向全国推广。

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双碳”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园区“双碳”目标管理,探索编制碳排放清单,明确园区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构建园区清洁低碳的能源体系,控制传统能源消费总量,大力发展风电、光电、地热等清洁能源,提升新能源装机容量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推动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制定园区低碳生产和入园标准,通过原料替代、改善生产工艺、改进设备使用等措施推动传统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低碳产业主导的产业体系。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提高园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示范,推动园区分布式能源建设,优化交通物流系统,推动园区水、电、气、厂房、仓库等基础设施低碳化建设和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积极开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利用等新型技术研发和应用。

六、提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水平

树立新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保障。

(一)健全外商投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各地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提升外商投资信息服务水平,汇总、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项目信息等,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发挥投资促进机构和商协会作用,加强与外商沟通联系,了解并帮助解决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过程中的困难问题。优化更新《中国外商投资指引》,鼓励各地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地区外商投资指引,引导和便利外商投资。

(二)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建立健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支持地方招商引资”联动机制,整合资源,为各地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支持。进一步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活动的投资促进功能,指导各地充分利用展会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变更多参展商为投资商。统筹组织“跨国公司地方行”活动,搭建跨国公司与地方政府交流信息、产业合作和项目对接的平台。引导各地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网上招商会、洽谈会、签约会等活动。推动产业链精准招商,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三)发挥投资促进合作机制作用。加强多双边投资合作机制建设,举办形式多样的投资促进活动。加强对地方性投资促进活动的协调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主要引资来源地设立投资促进办事处,积极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常态化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和各省驻外经贸代表机构作用,深化与国际组织、境外投资促进机构、境内各级投资促进机构会商合作,搭建精准对接的投资促进交流平台。

专栏 4 招商引资效能提升工程

建立联动机制。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投资促进相结合,加强国内外政府机构、境内外行业组织以及重点企业等协调对接,形成工作合力,服务地方“走出去”开展经贸投资促进活动。强化产业链招商。加强产业基础分析梳理,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绘制“产业链招商图谱”,搭建产业链服务平台,强化产业链招商政策,围绕核心企业,吸引上下游相关配套产业,推动产业链延伸拓展。推动集群式招商。充分发挥各类引资平台的产业集聚效应,进一步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式招商,深挖项目资源,做好新项目引进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扩产工作,突出招强引优,形成重点产业集聚效应,实现产业优势向项目集群优势转变。开展对口国别(地区)招商。推动多双边机制下的地方

合作,指导各地依托合作示范区、双边产业园等地方性投资合作平台,结合重点国别(地区)产业优势,建立、完善对外合作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项目对接。

七、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开展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落实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进程,及时清理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外商投资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结合外商投资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制定、修订相关管理规定。

(二)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报送系统,优化数据报送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优化外商投资动态监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异常信息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监测,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发挥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作用,健全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坚持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三)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外国投资者主动申报。强化对重要领域、重点地域外商投资的监测,及时发现识别国家安全风险,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密切关注相关外商投资动态。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法开展安全审查。会同有关方面对审查决定的执行实施监督,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审查决定的执行工作。加强与反垄断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审查等工作协调联动,共同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八、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以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权益为着力点,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对全球优质要素资源的吸引力。

(一)全面保障外商投资公平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以及获取人才、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破除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高行政执法公平性,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保护地方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产权。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推进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探索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三)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全国重点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联动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突出的困难问题,在项目前期、建设和投产环节,实行全流程跟踪服务,加大用海、用地、能耗等方面保障力度,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和开工建设。完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机制,积极协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物资等跨境往来便利,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专栏 5 全流程外商投资服务提升工程

优化外商投资登记和外籍人员签证服务。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和信息报告流程,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提升投资设立企业便利化水平。简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便利化程度。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家属等各类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制度,促进签证申请便利化。

优化外商投资经营管理服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广各地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经验好做法,鼓励各地建立国际投资“单一窗口”。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推进电子证照跨省互认。

优化外商投资专业服务。鼓励各地培育专业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运营、清算等环节提供法律、会计、报税等专业服务。

九、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强化双边投资合作,深度参与多边投资规则制定,有效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一)构建新型国际经贸关系。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中的主渠道地位,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推动多边体制与时俱进,继续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投资便利化谈判。与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合作,用好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平台,主动参与投资新议题规则讨论,提供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案,推动国际投资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进国内投资制度体系与国标准规则相衔接。积极推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程。

(二)加强国际投资议题交流合作。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参与构建高标准国际投资规则。全面落实各自贸协定服务投资条款和市场开放承诺,推动自贸协定框架下地方经济合作,夯实已有自贸协定投资安排实施成果。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引入更多高标准投资规则,增强高水平投资安排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三)推进多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积极推动中欧投资协定签署生效。适时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或者更新双边投资协定。力争与更多国家签订经济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领事条约、社会保险等政府间的双边协定,形成更加稳定、更可预期、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与更多经济体建立健全机制性对话,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投资保护主义及歧视性投资限制措施,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政策环境。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外资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十四五”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发展规律和形势,提高外资工作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利用外资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支持体系。聚焦外商投资企业共性诉求,持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发挥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引导各地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升外商投资公共服务水平。对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合理设定实施时间,提高政策的可预见性。指导各地区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深入讲解政策,回应企业诉求。

(三)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改善外资工作人才发展环境,加强外资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交流合作,支持地方加快组建专业化招商队伍,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经贸投资规则的专家,提升外资管理和服务水平。开展外资统计、外资监管、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等通用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广泛开展多层次招商引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外资工作人才队伍素质。

(四)优化外资统计体系。修订《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口径,提升统计信息质量,构建高质量外资统计指标体系,提高外资统计信息服务水平。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拓宽数据来源,提高多源数据融合和综合分析应用能力。不断优化外资统计平台建设,持续升级改进系统功能,加强安全防护和预警监测,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五)加强宣传推广。围绕外商投资法实施、外商投资政策出台、利用外资工作成效、吸引外资典型经验和做法等开展宣传推广,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预期;加强与传统媒体、新媒体互动平台等合作,采用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专题访谈、专家约稿、图文解析等多种形式,向世界讲好投资中国故事;支持智库、行业商(协)会等召开专题研讨或主题论坛,宣讲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为利用外资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健全外商投资工作机制。发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外汇等部门完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任务。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国家高端智库、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优势,畅通交流渠道,听取意见建议,为利用外资决策提供支持。

(七)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完善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与督导,加强与各地方各部门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相关规划、年度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协调,分解规划目标任务,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扎实做好总结评估。在本规划执行期间,如国际环境和国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适当调整本规划的预期目标。

专 栏 目 录

专栏 1 “十四五”时期利用外资主要预期性量化指标

专栏 2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促进工程

专栏 3 引资平台建设工程

专栏 4 招商引资效能提升工程

专栏 5 全流程外商投资服务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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