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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放制度】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会议开放制度】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议开放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3 10:32 来源:省发改委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制订会议开放制度。

  第二条  会议开放的对象包括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以下统称为社会公众。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可面向社会开放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发展改革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严格按照程序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

  (一)政研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于会前5个工作日,在委门户网站和“湖北发展改革”微信公众号发布会议开放消息,接受社会公众报名。

  (二)有意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于会前2个工作日,向政研室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政研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与会议议题的相关性选择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不超过5名。

  (四)办会处室、单位于会前1个工作日向列席代表发放相关会议议题材料,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列席会议的代表需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在该议题讨论结束后方可离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需事先请假。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书面形式反映意见建议,也可以在会上直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三)会议结束后,政研室会同办会处室、单位及时向列席会议的代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并公开  

  (四)属于保密内容或未形成定论的,列席会议的代表应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政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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