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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0-10-26 16:32 来源:价格调控处

为衔接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持续深化价格改革广泛征求全社会、相关部门单位、全省发改系统意见并多次沟通协商基础上,我们湖北省定价目录》(2018)进行修订,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与《中央定价目录》衔接的需要。《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通过定价目录予以明确。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和省两级,视改革进程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发改委修订了《中央定价目录》,为尽快有序衔接,结合实际,启动我省定价目录修订工作。

(二)持续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十三五”时期我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十四五”时期持续深化解决价格深层次问题的任务仍相当艰巨,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有助于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的价格改革持续深化,为营造良好市场价格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三)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2018年机构改革时原物价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划转到了医疗保障部门,原我省定价目录中相关内容需要相应进行修改

二、修订原则及依据

(一)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促进或加快形成市场竞争为努力方向,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凡形成了市场竞争的,能放尽放、应放全放,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尚未完全形成市场竞争但某些关键环节有市场竞争的,放开价格。能进一步提高投资主体积极性加速形成市场竞争的,放开价格。能倒逼放开市场准入的,放开价格。

(二)坚持依法治价。落实《价格法》规定,各级政府具体定价范围以定价目录形式予以明确。定价程序严格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等规定执行。其中定价机关是政府其他部门的,定价程序同样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另外作出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实行收费标准清单动态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部纳入定价目录,同时也纳入收费标准清单做到定价目录外无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清单外无政府定费。目前我省保留政府定费65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54项(中央44项、省1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11项。以上65项中涉及企业收费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7项,全部为中央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10项),2017年起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实行零收费。

三、修订过程

4月底在我委门户网站征求社会意见,并发文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发改部门、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0份,整理归并后共计64条。经梳理、甄别,与部门单位间反复沟通商量,我们提出了《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意见,起草了修订稿。我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后,组织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11月底再次征求社会意见,同步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发改部门、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3份,整理归并后共计29条,经与有关单位、部门再次反复沟通协商、说明理由后,我们修改完善再次提出《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建议,12月11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再次进行集体审议,原则同意并要求按规定程序送审。12月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放开5

1.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主要理由:目前车用天然气来源多样、价格多样、市场经营主体多元,放开价格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形成机制。据了解,部分省市(广东、山东、江西、山西、宁夏等)前期已将车用天然气价格放开。

2.放开再生水价格。主要理由:目前我省再生水利用和推广率不高,放开后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3.放开危险废物处置费。主要理由:全省危险废物处置机构目前有150多家,市场竞争相对充分,放开有利于提高处置机构研发技改投入积极性,吸引更多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的市场主体参与。

4.放开国有资产产权及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主要理由:现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仅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多为武汉市,上述交易已市场化,且各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主体已多元化,放开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5.放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主要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之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目前我省充换电服务基本具备市场化条件,有些地方竞争还很充分,放开价格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二)取消2

1.取消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主要理由: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类,我省近年基本无增量,且保障性住房已主要转向公租房。目前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采取评估等市场形式确定的除外)。综合考虑,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2.取消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服务费。主要理由:机构改革后,重组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部门初步明确为公益一类单位(据了解,三定方案即将下发),经费全部由财政拨款予以保障。待省三定方案下达后,我委将单独向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中心就此项发函告知提醒。

(三)新增1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指殡葬服务机构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取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用。主要理由:为解决死不起人问题,保证基本民生需要,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同时要求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开发,考虑殡葬业自然垄断性及顺应殡葬业发展需要,建议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新增纳入政府定价范畴。

(四)自动划转1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由原价格主管部门调整至医疗保障部门。主要理由:与《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同步,按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自动划转。

)下放3

1.汽车客运站站务费。定价部门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同级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主要理由:鉴于各地客运差异化、市场化发展,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站务费标准更符合地方实际。同时明确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2.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定价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主要理由:先期授权武汉、神农架管理的5A景区门票及配套交通运输价格,效果较好,社会反应较为平稳。随着旅游行业的快速发展,实行属地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3.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修改为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主要理由:此项收费以前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2018年时回收到市(州),从这两年运作情况看,属地管理相对成熟,同时大多市州要求再次下放。

)修改定价内容或备注说明20

1.“定价项目修改为项目。主要理由:同《中央定价目录》表述保持一致。

2.电力。项目电力改为输配电,定价内容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改为: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删除备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市场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目录后说明6增加有关电价内容: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要理由:同《中央定价目录》表述保持一致。

3.天然气。项目天然气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将第4项交通运输中的管道运输调整到此项;管道运输定价内容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修改为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备注增加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燃气定价内容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修改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主要理由:与《中央定价目录》保持一致,同时定价内容更加明晰,文字表述更加清楚。

4.供排水。项目供排水修改为供水,并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第5环境保护项之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备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修改为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市(州)辖区内跨县和市(州)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修改为“市(州)内跨县和市(州)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自来水定价内容县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明确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并删去“辖区”主要理由: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5.车辆通行和道路运价。4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服务的备注注明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主要理由:定价内容更加明晰。

6.机动车停放服务。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备注栏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具体定价范围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修改为: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可以定价的范围具体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理由:表述更加清楚。

7.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定价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修改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8.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备注修改为: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主要理由:定价内容更加明晰。

9.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定价内容“公办高校、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学费标准,公办高校住宿费标准”修改为:“公办高校、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专、公办技校学费标准,公办高校住宿费标准”定价内容“公办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公办中专、技校、公办城市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修改为:“公办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公办职业高中、公办中专、公办技校、公办城市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主要理由:表述更加清楚。

10.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定价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广电出版部门修改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新闻出版部门。主要理由:考虑到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变化,中小学用书目录、教辅材料目录、评议公告由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11.医疗服务。定价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注栏由在汉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指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警湖北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修改为:在汉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主要理由: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自动进行了划转,同时部队医院合并,名称进行了调整。

12.养老服务。备注三无老年人实行免费修改为:对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实行免费主要理由:按国家规定规范表述。

1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备注增加采取评估等市场形式确定的除外主要理由: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各级政府补贴的基础上鼓励由市场形成价格。

14.司法服务。备注由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修改为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服务、仅限于证明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定价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完善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主要理由: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明确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范围。

15.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定价内容仅保留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定价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定价部门“省交通主管部门完善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原说明2增加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该条整体调整至说明3要理由:同《中央定价目录》表述保持一致。

17.原说明3增加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该条整体调整至说明2要理由:同《中央定价目录》表述保持相对一致。

18.原说明52款由“...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修改为:“...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第3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其他价格由县(市)制定修改为: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其他价格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制定主要理由:权属划分更加清晰。

19.原说明6按最新中央定价目录对应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该条整体调整至说明8要理由:同《中央定价目录》表述保持一致。

20.原说明8调整至说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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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