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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修订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1-07-16 18:49 来源:成本处

一、修订背景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对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是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的重要组成。《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规定,“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我省现行成本监审目录是原省物价局2018年8月印发实施的,随着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新版定价目录”)的公布实施,已难以适应价格管理需要。为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并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衔接,我们根据《8号令》等规章,依据新版定价目录,对现行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去年12月,启动成本监审目录修订工作,先后经历了以下程序和环节:

(一)调研起草。去年12月至今年2月初,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开展调研基础上,对现行监审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修订初稿。

(二)征求意见。今年2—5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的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对修订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我委11个处室、13个省直部门、17个市(州)及部分县级发改部门意见建议。3月16日至4月15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6月11日,我委召开规范性文件审查评估会,进一步听取了律师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进行讨论研究,该采纳的采纳,进一步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送审稿)。意见采纳情况详见《关于修订〈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征求意见的情况》。

(三)审查评估。5月27日,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认为送审稿符合公平竞争各项规定。6月11日,我委召开规范性文件审查评估会,原则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认为送审稿“制定依据明确,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总体要求”。

(四)集体讨论决定。7月6日,我委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送审稿)》,要求按照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印发执行

三、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以贯彻落实《8号令》等规章,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为目标,以解决监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精简监审内容此次修订将成本监审项目归纳为输配电、油气管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旅游、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12个大项,各项目名称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一致;通过设置“监审内容”栏,对各个大项包含具体监审内容(子项)逐一进行明确,监审内容管理更加精细化;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原则和新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内容,监审内容进行精简。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监审内容减少了20.5%。减少的主要是退出新版定价目录价格由市场决定的车用天然气销售、再生水供应、危险废物处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经济适用房销售、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服务子项

(二)明确监审职责此次修订通过增设“监审部门”栏,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对每个子项的监审责任主体逐一进行了明确。成本监审职责分工,与新版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划分一致。定价权已划转的医疗服务,由省、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各自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授权市(州)或者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明确由同级政府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规范定期监审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是成本监审的两种形式为保持良好营环境,防止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或者定期监审被滥用, 此次修订对定期成本监审做了规定: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定期监审的品种。对同一经营者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

(四)方便基层监审工作对成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此次修订在强调定价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按规定公开监审结论的同时,还依据有关规定汇总列出了可以例外的几种情形,包括没有正式营业,或者正式营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照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的;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依定价程序明确具体价格或者调整幅度的;不依成本定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评估、协商等市场形式确定价格的。为更服务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旅游消费,对于实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中极少数因历史原因无法确认资产价值的名胜古迹,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明确可以不实施成本监审,但应加强成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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