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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修改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修改说明

发布时间:2021-07-26 14:10 来源:价格调控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制度,做好与《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湖北省价格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2015年版)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2省发改委发文征求省直相关部门(16家)、市州发改部门、委内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4份,其中无意见8份(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经梳理、甄别、协商、公开征求意见,所提14条修改意见,完全采纳3条、部分采纳6条,不予采纳5条,已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5月21日委合法性审查及制度廉洁性评估评审会原则通过,吸纳评审意见完善后,最终形成《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送审稿)5月21日-6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7月6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修订依据

一是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

二是借鉴参考外省情况。我省听证的10项内容除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墓格)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外,其他9项与绝大多数省份相似(见附件3)。考虑保基本民生需要,建议和以前保持一致,仍然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墓格)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纳入听证范围。

、修订内容

一是对照新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整体沿用2015年我省定价听证范围,部分表述作相应调整。

二是依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湖北省价格条例》等规定,补充强调听证组织部门、主持部门、第三方参与定价听证、简易听证、听证委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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