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2 15:35 来源:环资处

按照工作要求,现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加强用能管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今年3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按2号令要求,送审稿对需要省级层面明确事项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区域节能审查、节能验收等予以细化,同时征求了各地和委内相关处室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廉洁性评估,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

二、总体考虑

送审稿起草过程中,坚持将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强化监督原则贯穿始终。

(一)合法性原则。送审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注意与节能审查实际工作保持衔接,确保各项要求平稳落地,合法合规,有操作性。

(二)公开性原则。实行节能审查全过程公开。公开节能审查要求、公开节能审查办理流程,公开节能审查办理结果、实现节能审查全过程可追溯,为各地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提供清晰工作指导和高效透明服务。

(三)便利性原则。节能审查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减少了项目建设单位来回奔波申报成本,同时避免发生廉政风险。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了节能审查效率,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同时优化营商环境。

(四)强化监管原则。明确了节能审查申请、审查、批复、验收、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全链条监管措施,形成了工作闭环。

三、主要内容

送审稿与国家发改委2号令体例基本一致,分为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6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节能审查概念、内容、意义、经费保障要求以及本办法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责任、节能审查权限、区域节能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明确了节能报告编制、节能审查程序、节能审查期限、重新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如日常监督检查、节能监察、节能审查情况统计分析、信息报送、检查抽查结果运用等

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执行时间,以及与我省原节能审查办法、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衔接问题。

四、重点细化内容

和国家发改委2号令相比,重点细化以下内容:

(一)关于节能审查权限。2号令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送审稿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关于“两高”项目节能审查。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将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后我省首创且已成熟的“两高”项目部门联审会商机制固化下来,送审稿明确“两高”项目需部门联审后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三)关于区域节能审查。2号令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考虑到能耗“双控”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要求以及与修改后的2号令节能审查权限衔接问题,送审稿明确: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属于“两高”、不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可实行区域节能审查。二是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审查提出要求(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项目所在地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书面承诺(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

(四)关于节能审查程序。2号令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送审稿明确了节能审查全流程,含节能审查申请、受理、委托评审、批复、办理时限、重新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变更等情形的办理要求。

(五)关于节能审查验收。送审稿明确节能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验收,确保批建一致。

(六)关于行政处罚主体。为便于属地监管,提高属地监管效率,送审稿明确行政处罚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

(七)关于政策衔接。送审稿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明确《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鄂发改规〔2019〕2号)同时废止,《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有效期为“十三五”期末,已在委网站上宣布废止。

下一步,建议按主任办公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以我委名义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