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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湖北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湖北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9-15 11:30 来源:服务业处

一、起草背景

服务业集聚区一直是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具有要素集聚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大、辐射带动范围广等特点,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以来,在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我省已组织开展四批次服务业示范园区申报工作,共确定省级服务业示范园区81家,产业类型涵盖了金融、物流、科技信息、商贸、文旅、商务等服务业重点领域,为带动地方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4月,《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实施服务业提质增效工程,创建100个以上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的工作要求。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们拟启动服务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工作,原有相应管理办法已超期失效,迫切需要出台新的认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考虑

我们系统梳理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对前四批示范园区发展现状进行全面摸底调研,参考借鉴相关省市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政策,起草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针对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不均衡、管理责任不明确、调度评估机制缺失等问题,重点考虑“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质效导向,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围绕突破性发展五大优势产业和构建“51020”现代产业集群的目标,加强服务业提质增效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突出发展科技研发、质检技术、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等产业类型集聚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兼顾主要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服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类型,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二是突出程序规范,明确各级管理责任。着眼于规范申报认定程序、提升集聚区认定质量,与原有的园区遴选方案相比,《管理办法》明确了集聚区的定义、类型及申报基本条件,建立了申报材料清单,细化了申报认定程序,界定了推荐、评审、公示、评估、扶持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对于新申报集聚区,将按照《管理办法》严把认定关。

三是突出评估问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新增综合评估环节,着力构建“申报、认定、管理、评估、退出”闭环机制,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效能。对前四批示范园区和新认定的集聚区,根据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原则,加强省市联动,实行季调度、年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处理。

三、关于集聚区基本条件中有关标准设定的说明

1.关于“集聚区内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江苏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筑面积要求不低于2万平方米,安徽对软件信息、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类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筑面积要求不低于2万平方米参考以上标准,并结合我省前四批示范园区2022年数据和第五批集聚区申报材料确定标准。

2.关于“主导产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安徽要求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10家,湖南要求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参考以上标准确定标准。

3.关于“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综合我省前四批示范园区2022年数据和第五批集聚区申报材料,取中位数确定标准。

4.关于“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全部营业收入的60%以上”。此项是鼓励产业集聚发展设置的指标,参考山东(60%)、云南(60%)、江苏(70%)等省标准,结合第五批集聚区申报资料确定此标准

5.关于“亩均营业收入原则上达到200万元以上”。此项是鼓励集约发展设置的指标,参考2022年全省开发区亩均产值为205.25万元,确定此标准。综合前四批示范园区2022年数据和第五批集聚区申报材料,除产业类型为旅游休闲的园区外,均可达到此标准,所以加“原则上”。

同时,为鼓励业态模式创新和区域协同发展,对业态模式创新、发展潜力大、示范推广价值高的集聚区,对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符合省级规划方向、带动当地产业发展、运营实施方案完备的集聚区,提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部分18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4条。分别为《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集聚区定义、产业类型以及认定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为认定,共7条。分别为集聚区申报组织发起认定的基本条件、放宽标准的情形、市(州)初审推荐、申报材料清单、评审公示、审定公布。

第三部分为管理,共5条。分别为集聚区日常调度、综合评估结果运用支持政策、变更要求

第四部分为附则,共2条。分别为解释权所属部门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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