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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3-07 10:36 来源:价格管理处

一、出台背景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以46号令颁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城镇供水定价机制,考虑到各地供水行业发展的差异,要求各省配套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湖北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联合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在对本省供水企业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广泛学习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本省供水价格管理情况,经反复论证研究形成《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2022年1月10日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供水企业、相关专家意见2022年3月7日至4月6日在发改委门户网站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2年4月19日专程到武汉市水务集团开展城市供水价格专题调研座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省《实施细则》以国家《办法》为基础,围绕“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心定价原则,以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高供水质量,激励与约束并重,利于节约用水,促进企业降本增效为目标,结合本省情况细化了定价调整参数,分为总则、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水价制定和调整、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附则共七章36条,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供水价格管理体系,是本省供水价格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体现。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武汉市发改委:建议明确“城供水系统向乡镇延伸供水的,可实行同网同价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结合本《实施细则》规范的范围,改为“城镇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的供水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

宜昌市发改委:建议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段句末增加:“执行居民类水价的用户,如果包含有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性质的应当分表计量并由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确实无法分表计量或直抄到户的,由双方据实协商确定混合用水比例,按照相应水价标准执行”。建议理由:现实中普遍存在合表户居民(总表计量小区、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公益性文化单位等)内部开办商业(含特种用水性质)。该部分用水不应当视作居民用水性质。

采纳情况及说明:已采纳。增加“第八条 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户应当对不同类别用水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各类用水比例,分别执行对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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