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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决策草案】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5-21 17:39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县发改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湖北省价格条例》和《湖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规定,我们对《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制定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三、定价权限在发改部门的,按照“谁定价,谁组织听证”的原则组织听证;定价权限在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提起,同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以委托下级发改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第三方机构可以参与定价听证组织。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发改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定价机关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五、《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制定试行或暂行价格时举办过听证的,制定正式价格时可以不听证。

六、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逾期未作出定价决定的,应当重新开展定价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内容自动进入本目录。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湖北省价格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价格听证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鄂价〔2015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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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