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决策草案】省发改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

【决策草案】省发改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

发布时间:2022-12-05 11:35 来源:价格管理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卫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水电气经营企业:

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内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依据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出具的备案回执,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

二、各地水电气经营企业受理相关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应于受理次月起对相关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其中,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双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费用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各地发改、卫生健康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及时共享备案注销有关信息水电气经营企业对已注销备案的托育机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