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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草案】省发改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草案)

【决策草案】省发改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草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17:00 来源:价格管理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企业自备电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结合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有关情况,现就省内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应按月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暂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的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基期电价交叉补贴0.0164元/千瓦时(含税)执行。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企业自备电厂缴纳标准相应调整。对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按规定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企业自备电厂缴纳的政策性交叉补贴由省电力公司代收,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当月征收的资金要在下月全额用于平衡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电网企业要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及时修订相关合同协议,进一步明确自发自用电量的计量及核算方式、费用缴纳、违约处理等事宜;按月做好征收信息统计、催缴和收费等工作,确保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工作有效落实。

四、自备电厂按规定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是国家相关文件的明确要求。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要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及时足额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对存在拒缴、欠缴问题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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