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湖北省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的情况
2020年4月底在我委门户网站征求社会意见,并发文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发改部门、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0份,整理归并后共计64条。经梳理、甄别,与部门单位间反复沟通商量,我们提出了《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意见,起草了修订稿。我委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后,组织开展了社会风险评估。11月底再次征求社会意见,同步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发改部门、委内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13份,整理归并后共计29条,经与有关单位、部门再次反复沟通协商、说明理由后,我们修改完善再次提出《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建议,12月11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再次进行集体审议,原则同意并要求按规定程序送审。12月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相关建议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具体如下:
一、天然气
1.建议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含车用天燃气销售价格)修改为: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主要理由:一是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已经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修订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运输价格”;二是各地都已经建立了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襄阳)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国家初审反馈意见,全国统一相关表述。
2.天然气公司直接经营的CNG价格不应放开,其他社会气站经营的CNG价格可以放开。主要理由:天然气公司经营的气价分为居民、非居民、CNG三类气价,以配气价格为核心,三类价格实行交叉互补,如果单独放开CNG价格,则配气价格的政府定价成为空话,与“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相悖,同时不利于天然气公司成本核算和费用摊配。(潜江)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我省目前车用天然气来源多样、价格多样、市场经营主体多元,放开价格更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形成机制。
3.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议考虑重新纳入政府定价,如燃气工程安装费。主要理由:由于有关配套改革推进不到位,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市场竞争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有关定价权放开后,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经营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制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群众反映强烈。此类价格问题如果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宜昌)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我省水电气延伸服务费部分已纳入企业运行成本,其它已全部放开,放开后需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和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形成机制。
4.建议将热价纳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主要理由:一是《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征求意见,即将出台,其中规定“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二是由于供热管网营运的特殊性,在市、县城市已形成了自然垄断。三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冬季集中供热已成为重要的民生实事。四是为打好“蓝天保卫战”,企业小锅炉全部关闭,集中供热成了企业用热唯一渠道,供热企业一家独大,随意涨价,成了营商环境的痛点,也成了发改部门协调的难点。(荆门)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考虑到我省城市集中供热暂不具普遍性,且随着单独门户天然气采暖壁挂炉、制热空调等供热方式的推广使用,供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议行业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供热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二、供排水
5.“自来水”定价内容栏中“...县辖区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建议修改为“...县辖区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主要理由:规范表述。(省水利厅)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主要理由:规范表述更为准确。
6.农村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建议移交水利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由水利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主要理由:《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与管理”。定价权一并移交水利部门将更加顺畅、便捷。(襄阳)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农村居民生活供水价格关注度高,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未纳入政府定价范畴,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有利于更好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权益。建议保持不变。
三、交通运输
7.汽车客运站站务服务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定价部门建议修改为市(州)县交通部门管理。主要理由:目前公路客运动力相对过剩、竞争激烈,再加上要参与到与铁路、空运、水运竞争,已经基本形成市场充分竞争(目前仅仅是春运期间会短时间出现求大于供的局面)。财政每年还有一定补贴。建议交由市(州)县交通部门管理,方便他们处理好票价与补贴之间的平衡。(襄阳)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主要理由:《湖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中,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已明确由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此次修改在下放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同时明确由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8.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建议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移交交通部门管理,或者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主要理由:巡游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行业管理等均由交通部门负责,定价权一并移交交通部门将更加顺畅、便捷。(襄阳)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考虑到现有客运出租车市场准入未完全放开,且按国家现有成文规定,建议此项目暂不移交行业主管部门。
9.建议放开“客运出租车运价”。主要理由:网络出租车加入后已形成市场竞争。(荆州)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国家层面现有明确规定客运出租车仍实行政府定价。
10.“垄断经营及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项目备注中增加武汉市试点先行放开。主要理由:近年来我市停车矛盾日益尖锐,政府定价难以灵活适应停车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议在武汉市先行先试,放开停车收费政府定价,给予停车单位自主定价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调节停车供求关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停车领域。(武汉)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按照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放开,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自主决定。
11.建议明确表述“城市交通”中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定价范围,不使用“可以”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应明确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宜昌)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考虑到地区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方面,给予地方充分自主权。
四、环境保护
12.建议放开危险废物处置费。主要理由:全省危险废物处置机构目前有150多家,市场竞争相对充分。涉及行业多、情况复杂,需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才能进行正确识别和监管,实行政府定价操作性不强。(省生态环境厅、武汉、十堰、价格管理处)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主要理由:全省危险废物处置机构目前有150多家,市场竞争相对充分,放开有利于提高处置机构研发技改投入积极性,吸引更多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的市场主体参与。
13.建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主要理由:医疗废物处置因其易感染传播病毒的危险性,一般不宜跨市州转移处置,为保障医疗废物及时无害化处置,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省生态环境厅、价格管理处)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主要理由:鉴于目前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机构较少,为积极支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急备用能力建设,仍在定价项目中保留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具体定价部门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14.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制定的表述,建议修改“由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中医疗废物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主要理由:项目专业性非常强。(荆州)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已综合考虑建议放开。
五、教育
15.“公办高校、普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费标准,公办高校住宿费标准”的定价内容中,建议增加“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费标准”。主要理由: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精神,“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坚决防止过高收费。(省教育厅)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标准经省政府、国家发改委同意早已放开,但是后续监管还需加大力度。建议继续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充分尊重办学主体自主定价权,通过市场监管、教育部门依职能对民办教育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鼓励各类民办学校主动公开办学成本等方式,引导各办学主体根据不同办学条件、生均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16.建议“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的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的主管部门,建议加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主要理由:城乡义务教育由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近年来,教科书定价连年上涨,如果超出中央财政提供的资金,资金缺口无法由省级财政补齐。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参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用书定价,能够用好中央免费教科书资金,避免资金缺口。(省教育厅)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主要理由:考虑到中小学用书目录、评议公告教辅材料目录由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建议政府部门增加省教育厅,定价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广电出版部门”修改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新闻出版部门”。
六、文化旅游
17.旅游景点门票定价部门建议修改为授权市(州)县文化旅游部门管理。主要理由:属于享受型高消费,并不是生活必需品,应该授权各市(州)文化旅游部门管理,或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景点想吸引游客就会自动降价;高收入人群也能承受景点的消费。(襄阳)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长期以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管理效果较好,社会反应较为平稳,此次下放市(州)、县后,为更好平稳有序承接定价职责,建议暂不移交。
18.在备注中明确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中交通运输工具的类型为具有垄断性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理由:非必需乘坐的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工具(如电瓶车、自行车等)为自愿选择性项目,实行市场调价管理。(武汉)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工具(如电瓶车、自行车等)因受空间等限制,本身具有垄断性,目前景区普遍交运经营主体竞争不够充分,非必需乘坐的工具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目前放开条件尚不成熟。
19.建议对说明第五条添加,“...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农村道路班车...”。主要理由:表述不一致。(荆门)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定价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在目录说明中,除移交行业主管部门的事项特别说明外,其他事项明确均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在定价过程中,需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商议。
七、养老服务
20.建议将“养老服务”修改为“养老及特殊护理服务”,定价内容修改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及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理由:代养残疾人(身体残疾、精神残疾)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其服务收费标准应该纳入政府定价。但此类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福利机构”非“养老机构”,定价没有依据。建议增补定价项目。(宜昌)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保障,且公办养老机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政府定价。
21.建议“养老服务”中备注“对‘三无’老年人实行免费”修改为“对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实行免费”。主要理由:按照国家规定,“三无”、“五保”等老年人统一规范表述为“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省民政厅)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主要理由: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规定修改相关表述,更为准确。
八、殡葬服务
22.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护费标准修改为由同级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具体工作。主要理由:民政部门作为公墓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划分清晰,牵头制定更为合适。(武汉)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现有定价管理工作机制较为顺畅,建议暂不移交。
23.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建议实行免费,其他收费定价部门修改为市(州)县民政部门管理。主要理由:作为重要民生价格,“死不起人”的问题,在社会上形成很不好的影响,应该从免费这个角度引导殡葬收费制度改革,实施全免费。从运行情况看,地方财政完全能够负担。且把定价权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有利于协调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关系,有利于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襄阳)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地方国库。是否免费由各级政府根据财政负担能力自主决定。
九、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24.建议保留“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主要理由:一是住建部没有正式发文取消经济适用住房;二是武汉市尚有少量下达经济适用房计划转为动迁安置房,用于重点工程征收安置房源在建未交付。(省住建厅)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经济适用房近年基本无增量,且保障性住房发展方向已主要转向公租房。目前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采取评估等市场形式确定的除外)。综合考虑,建议取消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25.建议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主要理由:《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荆门)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现有定价管理工作机制较为顺畅,建议暂不移交。
26.“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建议修改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理由:非普通住宅(别墅、叠拼洋房等)绿化养护、保安服务、客服要求高,可分摊面积少,物业服务成本较高,而且不同档次差异性较大。建议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宜昌)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不具备竞争条件,各地定价可分档分类定标准。
27.建议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纳入《湖北省定价目录》。主要理由:2016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工建设400公里,建成管廊285公里,完成投资额225亿元,入廊管线总里程400多公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资巨大,维护管理成本较高,为有序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发展,建议参照福建、湖南、吉林、四川省与重庆市等兄弟省市的做法,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纳入省政府定价目录,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省住建厅)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建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规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不纳入政府定价范畴。
28.建议将“定价部门”涉及到部门时,直接表述为具体的部门名称。(荆州)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国家统一规范表述,授权市(州)、县的,统一授权到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十、备注说明
29.建议将“说明”第五条“县级区(含行政区、功能区等不享有定价权”修改为“县级区(含行政区、功能区等,享受县市一级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县改区除外)不享有定价权”。主要理由:2001年3月,国务院统一湖北省撤销宜昌县设立宜昌市夷陵区,2004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县改区在经济管理权限享受县(市)同等待遇的通知》(鄂政办函〔2004〕1号)明确:夷陵区享受县(市)一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保留在省级各部门的独立“户头”。省直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在计划管理、财政体制等政策上都给予县改区享受县(市)同等待遇,定价权应在其中。2018年7月,夷陵区人民政府向省物价局递交了《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定价权的请示》,建议此次定价目录修改时予以明确。(宜昌)
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理由:县改区多为中心城区(有的含少量乡镇),考虑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价格权限不宜人为割裂,同时现有市、州、县权限划分比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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