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采纳情况
我委多次面向社会、相关部门及系统内征求意见,部分单位建议将原《征求意见稿》中“对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从按照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费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修改为“对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垃圾处理收费应当从按照职工人数、经营或者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费逐步调整为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该意见已采纳。
同时根据省司法厅反馈意见,我委已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适当修改,原第二条、第三条因涉及法定概念和法定义务全部删除,原十一条“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相关表述删除,原十三条“当地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财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原十五条“收费单位”修改为“委托收费单位”,《送审稿》由之前的共十九条调整为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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