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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修订《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征求意见的情况

【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修订《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征求意见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7-16 19:11 来源:成本处

2021年2—5月,先后书面征求了我委11个处室,13个省直部门,17个市州及部分县市发改委(局)意见。3月16日至4月15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6月11日,我委召开规范性文件审查评估会,进一步听取了律师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意见建议。

经汇总,收集到意见建议33其中,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各1条,市(州)、县发改委(局)20条,我委相关处室7条,评审专家意见4条,社会公众0条。经梳理,扣除重复意见后为17条与有关部门单位反复沟通协商基础上,其中10条已经采纳,7条未予采纳。

一、已采纳意见,共10条。主要包括:根据我委价格调控处意见,对监审内容栏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一致;根据武汉市、恩施州等地发改部门建议,取消对监审样本数量的统一规定,明确“同一定价区域内监审项目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应襄州区发改局要求,对通过县设立的行政区是否可以开展成本监审进行明确,说明监审目录所称的县,包括了县级市及省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授予定价权的县级区。也就是,已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授予定价权的县级区(行政区、功能区等),就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采纳我委价格调控处意见,删除“监审形式”栏,并在目录说明中强调“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同一经营者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采纳我委价格管理处建议,明确制定非中央定价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上网标杆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根据省民政厅意见,在对应备注栏注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委托协议合理确定的养老机构除外”;采纳武汉、襄阳、十堰、天门等地发改部门建议,明确“按照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评估、协商等市场形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再实施成本监审;采纳评审专家意见,将目录说明第一条中的“或者采取招标、评估、协商(协议)等形式确定价格的”,改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评估、协商等市场形式确定价格的”,以防止例外情形被泛化;按照评审专家意见,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鄂政令第379号)规定,明确修订后的成本监审目录有效期为5年,其间可依据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并将目录名调整为《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以便识别。

二、未采纳意见,共7条。主要包括:因不符合新版定价目录规定,未予采纳的意见建议6条,分别是将政府还贷和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成本监审部门,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整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城市公交、客运出租车运营成本监审部门,由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成本监审不包括电瓶车,殡葬服务成本监审不包括重要延伸服务,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成本监审不包括规模在千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成本监审范围扩大至同政府定价范围一致的意见,因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规定不符,亦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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