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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征求意见的情况

【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征求意见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7-21 09:55 来源:价格调控处

一、第2项“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建议改为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价格管理处)

修改理由: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一致。

已采纳价格管理处意见。


、第3项“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建议改为居民用供水价格”,增加备注内容:“乡镇及农村供水价格可采取简易程序”。(宜昌)

理由: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必须听证的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政府定价事项。居用水涉及到群众利益,必须听证,但非居民用水与群众利益无直接关系,参考电价、天然气价格听证,可仅对居民用水价格明确要求听证。另一方面,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实行听证,便于简化程序,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形势下,可适时进行价格调整。考虑乡镇、农村实际,乡镇及农村供水价格可采取简易程序。

建议改为公共管网居民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外)供水价格”。(价格管理处)

修改理由: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一致。

建议改为“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成本处)

修改理由:与听证目录保持一致。

已采纳价格管理处、成本处意见。


三、第6项“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建议删除。(黄冈英山县)

修改理由:目前工作现状来看,听证的效果一般无法预估,但成本监审和价格集体审议等环节的公正、公平基本能得到保证,如果减少听证环节,能很大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和提高执行效率。

未采纳。


四、第8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收费标准”

建议删除。(成本处)

修改理由:已实行上限(标杆)价格管理;市场竞争充分。

未采纳。


五、第9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

一是建议修改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备注增加内容:“听证范围仅限为5A级公益性旅游景区拟收费或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宜昌)

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公益性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旅游资源主要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不归所在地区和任何利益集团或个人所有”。建议明确界定听证景区范围严格限定在国家确定的世界遗产、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

2.我省旅游资源丰富,各类景区已形成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尤其是同类型自然景观景区较多,市场化程度较高,消费者自主选择余地大。而且5A及以下景区建设规模较小,影响辐射范围有限,缩小听证范围有利于减少价格部门的工作量,鼓励同类景区之间市场化竞争,更好地盘活旅游资源,推动全域旅游发展。

3.景区内非垄断、可自主选择的交通运输价格,应该不属于听证范围,建议不纳入。

二是建议删除第9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黄冈)

修改理由: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旅游不是生活基本需求,不是必备的,建议删除,可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方式来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是建议听证项目“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的听证组织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改为“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省文旅厅)

修改理由:与新版定价目录定价部门保持一致。

四是建议听证项目“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价格”的听证组织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改为“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听证范围调整为“5A、4A级景区”(成本处)

修改理由:与新版定价目录定价部门保持一致,并抓好重点形成头雁效应。

已采纳省文旅厅意见。


六、第10项“公益性公墓价格”

一是建议不纳入听证目录。(宜昌、黄冈英山县)

理由:公墓属特殊项目,处于敏感区域,按传统习俗,如非必须,众人一般不愿提及和参与到相关事宜中来,价格听证亦如此。此次定价目录修订又刚新增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建议不纳入听证目录之中。

二是建议表述调整为“公益性公墓(格位)”价格。(省民政厅)

修改理由:建设并推广公益性骨灰堂是我省“十四五”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骨灰堂格位存放骨灰是最为节地的葬式之一,其普及面也会越来越大。因此,骨灰存放格位应视同公益性公墓,一并纳入价格听证范围。

三是建议进一步论证公益性公墓听证项目。(成本处)

修改理由:尚未发现外省对公益性公墓实行价格听证。

已采纳省民政厅意见,并与定价目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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