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征求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 ​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征求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 ​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7 16:32 来源:价格调控处

省发改委关于征求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

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管理,规范考试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结合近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考试项目变化、考试考务成本实际和我省政策清理情况,我委起草了《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盖公章)于715日前发送省发改委。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价格调控处 汪辛欣    

联系电话:87234602,15927248023

附件:《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7月 日

附件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管理,规范考试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结合近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要求、考试项目变化、考试考务成本实际和我省政策清理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考试。

二、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发生的成本支出,主要由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活动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笔试(含无纸化考试)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在国家考务费标准上限内按非营利、合理成本补偿原则每人每科加收不超过50元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技能操作等考试费实行限额标准管理,省级考试单位在限额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限额标准以考试时长、实操器械设备使用等作为分类基准,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程序制定。

考试人数连续三年不足1000人的,单科考试时间5小时()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以及其他投入成本较高的考试,其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确定。

考区设在市、县的,考试费分成比例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考试成本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三、中央考试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考试的,由中央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按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各考试单位对考试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五、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要如实核算考试时间、考试人数、考试成本等,自行合理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及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和报名(考务)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公示收费项目、考试科目数、考试考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鼓励考试单位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为考生缴费提供便利。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和上缴国家考务费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费用减免、退费政策,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全省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时长、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用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分别对考试考务费项目及标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国家另有规定已超现行限额标准的特殊考试费用,继续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请有此类情况的考试单位针对此条表述研提意见)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227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