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征求《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征求《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07 11:15 来源:价格管理处

省住建厅、省卫健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确保相关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在我省落地落细,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托育机构享受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1215日前反馈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

联系人:张春艳,联系电话:027-87235185  

邮箱: hbfgjgglc@163.com

附件:关于托育机构享受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127



附件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 省卫健委

关于托育机构享受居民生活类

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住建局、卫健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水电气经营企业:

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内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下同)执行价格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各类托育机构,可依据当地卫健部门出具的关于注册登记信息真实性和持续开展经营的证明材料,向当地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享受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政策。

二、价格政策

托育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用电为当地居民合表价格;用水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第一档水量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用气在已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地区执行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在暂未实行居民阶梯气价的地区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办理程序

(一)自主申报。相关托育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水电气经营企业提出享受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政策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卫健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年内相关月度纳税证明、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和清算周期内相关月度租金缴纳单据(经营场所房屋为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二)资料审核。水电气经营企业收到托育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开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明确告知托育机构。

(三)清退差额。对材料审核无误的,水电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托育机构执行的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标准计算申报年度内该托育机构应缴的水电气费用。现行价格对应费用与应缴费用的差额部分,在申报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退还托育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为转供用户的,需提供申报年度内各月分表计量的用量明细;未实现分表计量的,由水电气经营企业与托育机构协商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确定。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线路管道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费用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各类转供主体应当及时将已清退相关资金返还托育机构。

(二)各地卫健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将托育机构注销登记有关信息自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公开,并抄送当地水电气经营企业。

(三)各地发改、住建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水电气经营企业要提高服务意识,积极提供便利,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本通知自2022年12月 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