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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征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函

【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征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26 15:15 来源:新能源处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方金融局、省邮政管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省港口集团、省运输集团: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快培育壮大全省氢能产业,省领导拟于近期听取支持我省氢能产业发展相关措施,我委按照要求起草了《湖北省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9月27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杨鹤,电话:87236605,邮箱:283704211@qq.com

附件:湖北省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工作部署,打造氢能全产业链生态,全面推进氢能强省建设,为湖北加快建设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新的动力引擎,特制订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氢能产业投资对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引进氢能产业项目,参照省级重点项目给予配套用地、能耗等方面支持保障并实行承诺制审批,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中给予支持按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大、带有示范引领作用企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专项励政策对通过增资开展氢能项目的存量企业,其增量部分参照新引进项目政策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技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围绕燃料电池汽车和氢能领域装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制造产业,依托东风汽车、雄众氢能、理工氢电、国电投武汉绿动、开沃新能源等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培育掌握全产业链和关键核心技术、辐射带动作用强、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在省、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优先推广应用龙头企业的氢能技术、设备、服务。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和氢能领域装备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生产企业,每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给予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即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按照2%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1亿元~2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4%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创新支持氢气制取。充分利用宜昌、武汉、孝感、潜江等地现有氯碱、焦炉煤气、炼化等行业副产氢优势资源,提高工业副产氢利用率,对工业副产氢企业按产氢量给予相应能耗和碳排放扣减。对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发展风光水规模电解水制氢,按照1000Nm³/h制氢能力、奖励50MW风电或光伏开发资源视同配置储能。对电解制氢企业用电通过市场化交易优先配置优惠电量。探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建设规模化制氢产业基地,逐步构建多元化氢能供给体系。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经信厅、省环保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四、支持储运设施投资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液氢存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天然气管道掺氢及纯氢管网建设,对总长度不少于5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在省预算内资金中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额20%进行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沿汉十”“汉宜”“武黄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10座加氢综合示范能源站。对纳入各地加氢站布局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加氢站投资建设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参照天然气加气站实施行业管理。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用地手续。鼓励中石化、中石油、省交投等企业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气站改建或扩建加氢设施。对新建和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气站改建加氢设施,探索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项目按照总量控制,先建先得原则对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对2024年底前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级以上的前50座加氢站,在省预算内资金中一次性给予项目投资20%、不超过200万元建设资金补贴鼓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的5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六、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将氢燃料汽车产业纳入“51020”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集群,推动打造全国重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和生产基地。省内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车型给予奖励乘用车车型每辆奖励3万元,奖励1000万元封顶;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车型每辆奖励6万元,奖励200万元封顶;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车型每辆奖励20万元,奖励100万元封顶。专用车参照相应货车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累计奖励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在本省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燃料电池汽车新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省级配套补贴,对本省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鼓励各地制定合理计划,在新增或更换政府公务用车、市政环卫车及城市配送车时优先选择氢燃料电池汽车。除限行桥梁、隧道以外,燃料电池货车在市区行驶不受现行货车限行路段、限行时段的限制。积极支持武汉、襄阳等市申报国家氢能示范城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拓展氢能交通示范应用场景。以交通领域应用为重点,在省内都市圈节点城市以中长途、中重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示范应用为重点,推动建设武汉襄阳(十堰)宜昌武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圈。开通武汉宜昌襄阳城际氢燃料电池客车专线,连接一主两副重要节点城市,建设武汉、襄阳都市圈和宜荆荆城市群氢燃料电池汽车客运走廊。结合天河机场、顺丰机场航空货运枢纽、武汉新港等重点物流枢纽基地建设,推进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型载货车及叉车等示范应用,打造多港联运燃料电池汽车货运专线。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投资集团、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省港口集团、省运输集团)

八、支持氢能在工业、发电领域应用。推动氢能在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领域融合发展,将企业技术改造纳入国家或省节能技术改造专项,给予省预算内资金支持,鼓励武钢集团、宜化集团、武汉石化等重点企业争创氢能利用示范标杆。鼓励燃气掺烧氢气,氢气发电量补助0.1千瓦时。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九、支持氢能核心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氢能研究中心授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资金。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在燃料电池整车及核心零部件领域设立揭榜挂帅项目,支持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湖北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在鄂高校设置氢能学科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设立学生实训基地,优先考虑省预算内资金支持。强化氢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氢能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纳入楚天英才计划落实省委、省政府鼓励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的奖励政策。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十、支持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标准规范体系,鼓励企业和机构参与制定氢气瓶检验标准等涉氢应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制(修)定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按每项不高于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资金奖励。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上市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平台、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并发起设立各类子基金,为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持。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发展氢能创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加强氢能企业上市服务,打造金种子”“银种子上市后备企业,助力登陆资本市场,对成功上市企业按照省政府推进企业上市措施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局、省财政厅)

十二、健全产业培育发展机制。将氢能产业发展纳入全省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专项工作机制,在省委专班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氢能推广应用工作重大事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专班制度、联络服务机制、评估督导机制,组建专家团队、搭建产业服务平台、打造氢能产业协作联盟、强化重大项目牵引,建立健全地方法规制度,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属地管理及业务主管责任,共同推进全省氢能规划和支持政策的推进落实、龙头企业和项目建设服务等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氢能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底。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氢能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本政策措施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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