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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省发改委关于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6-01 10:25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结合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有关情况,现就省内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含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对自发自用电量均应按月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基期电价交叉补贴0.0164元/千瓦时(含税)执行。后续监管周期核定的输配电价基期电价交叉补贴标准调整时,企业自备电厂缴纳标准相应调整。

二、企业自备电厂缴纳的政策性交叉补贴由省电力公司代收,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征收的资金用于平衡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电网企业要及时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修订供用电合同,进一步明确自发自用电量的计量确定、费用缴纳、违约处理等事宜;按月做好征收信息统计、催缴和收费等工作,确保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工作有效落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征收情况报告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

四、企业自备电厂要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及时足额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对存在拒缴、欠缴问题的,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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