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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2 09:56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和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诚信缺失,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积习已久,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一直为社会广泛垢病。

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了经济利益的博弈,部分市场主体依法维权意识淡薄,不惜利用招标投标信访举报法律法规的空白、各部门信息的不对等,采取非正当投诉手段进行信访、纪检,甚至恶意举报、反复无理举报、多头举报、虚构事实举报等现象呈快速上升趋势。

在招标投标领域,这种无序、违法违规的信访举报行为,一方面不断挤占、蚕食着有限的行政资源,破坏着正当的投诉处理秩序;另一方面也延长着项目建设周期,阻碍着我省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公共资源项目业主怨声载道。

综上,规范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的处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权,维护良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二、文件起草依据

  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和参考了合肥等地先进经验和作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暂行办法。

三、文件编制过程

(一)起草初稿。在2018年3月召开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会上,先后有13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省公共资源局抓紧出台针对恶意信访举报、缠访缠诉等招标投标信访举报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原监督检查处(今年初机构改革更名为执法处开始着手调研并起草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初稿)》。

(二)外出学习。2019年4月,执法处借鉴外地经验和作法,并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行业部门意见。今年5月在征求了19个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和17个市州公共资源局的意见后,进行汇总梳理;7月12日,在执法处组织召开的招标人座谈会上,23家招标人代表对加快出台招标投标举报受理处理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建议,执法处汇总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征求信访部门意见。8月,我处同法规处一起前往省信访办汇报工作,征求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省信访办对有关条款提出了建议,执法处在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暂行办法(评审稿)》

(五)法制审核。执法处对《暂行办法(评审稿)》结合专家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暂行办法(法审稿)》,已于8月28日送局法规处审核同意后,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现将《暂行办法(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拟将局长办公会通过的稿件形成《暂行办法(会签稿)》,送交由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出台。

    四、相关内容的说明 

    《暂行办法(送审稿)》20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举报受理、举报转办、调查处理、举报复查、举报存档等内容,并通过出台一系列举报受理、处理、转办、回告等程序示范文本,达到规范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访举报的处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维权,维护良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目的

(一)关于信访举报职责分工

《暂行办法(送审稿)》第四条规定: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举报。

说明: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依据是《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依据是《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二)关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举报内容

  《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向举报人出具《招标投标事项举报不予受理意见书》。

    1.举报事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投诉等途径解决的;

2.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受理或办理规定期限内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的;

    3.举报事项仅列出违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说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依据是《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三)关于作存档处理

《暂行办法(送审稿)》第十三条规定:(无法送达处理)举报人为匿名,或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详无法联系,或按照联系方式联系不上的,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收件意见单》《受理意见书》《不予受理意见》《转办意见书》以及《延期通知》、《举报调查处理意见》等可以不进行送达,直接存档。

《暂行办法(送审稿)》第十四条规定:(举报存档)

    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机构)内部审核手续后,将举报材料及办理过程材料存档,不再进行调查处理:

   (一)举报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

   (二)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

   举报人以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举报的且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对举报调查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且有权部门(机构)已经、正在、应当复查的;

   (五)已举报终结的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件收件、受理、处理、结果反馈等全过程档案,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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