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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就理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就理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8-05-29 17:13 来源:环资处
   

问: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理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决定从6月10日起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机制、价格水平与非居民用气衔接。这是否意味着我省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也将从6月10日起调整?

答:天然气门站价格是指城市燃气企业或者下游用户在天然气长途运输管道下气点(门站)的购气价格。天然气销售价格是城市燃气企业向居民等终端用户的售气价格。二者分属天然气产供储销不同环节,价格构成和价格水平不同。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不同价,居民用气价格长期低于供气成本,价格成本倒挂,不能反映供求,价格信号失真,缺乏弹性。燃气企业之间由于交叉补贴不均衡,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天然气行业可持续发展。

这次天然气价格改革,就是要从价格机制和价格水平上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但改革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自主决策具体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等,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如何对门站价格调整进行疏导,我省同其他兄弟省份一样,还需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进行系统谋划。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8年未作调整,这次改革不仅是价格水平的调整,更重要的是价格形成机制的调整。同时还涉及销售价格季节差价政策、阶梯价格体系、财政精准补贴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加之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属市(州)县人民政府,因此,前期准备工作必须周密细致,做到谋定而后动。目前,省物价局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测算、研究制定指导全省的实施方案,待方案成熟后还需上报省政府审批,才能印发各地贯彻落实。

其次,这次改革要结合其他工作整体推进。按照《通知》要求,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要与降税措施以及重新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结合起来。目前,全省各地正在按照年初省物价局工作安排,开展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成本监审。省物价局的初步思路是:重新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工作未完成的地方,一律不得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第三,销售价格调整必须履行听证程序。天然气销售价格是价格听证目录内项目,履行听证程序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价格听证的相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一定会提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布价格调整方案,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综上所述,6月10日是调整起始日,各地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还有很多程序性工作要做。广大居民不要相信各种传言,避免造成各种不必要的恐慌。

问:这次改革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多大影响?

答:按照《通知》安排, 6月10日起国家下达我省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为1.84元/立方米。根据我省各地天然气来源不同,各地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幅度也不一样,最高的地方上调近0.30元/立方米,最低的上调近0.10元/立方米,均低于全国门站价格最大调整幅度0.35元/立方米。据目前初步估算,全省各地销售价格调整幅度整体上会低于当地门站价格上调幅度。即使等额传导,对城镇居民家庭,按平均每月每户生活用气20立方米左右测算,每月增支不超过6元,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小。对于城镇低收入群体,将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

问:如果燃气公司限购怎么办?

答:这次天然气价格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和上下游燃气企业都要坚定“四个意识”,站在自觉维护群众利益、自觉维护改革大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齐心协力,令行禁止,共同做好改革期间保供和稳价工作。在这里有必要提醒燃气企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特别是去年冬季出台限购措施的城市,今年冬季不得在原有措施基础上加码。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或者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者变相提高以及串通价格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从重从快查处,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强化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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