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办〔2015〕9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向武汉市彻底下放定价权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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