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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38号)

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38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15:06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63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81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16年~2018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输配电价。2016年~2018年湖北电网平均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2374元。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见附件1

二、销售电价。降低大工业输配电价,同步调整终端用户目录电价。其中:大工业电度电价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含20千伏)和10千伏每千瓦时分别降低1.5分、1.6分、1.79分和1.81分钱;降价后的电度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5598元、0.5788元、0.5969元(0.6119元)和0.6167元(见附件2)。

三、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其中,201641日前已签订协议的市场交易电量输配电价按协议约定执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目录电价。

四、本通知自201641日起执行。

附件:1.2016年—2018年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

 2.湖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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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