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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

音频解读:《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0 解读单位:湖北省发改委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精神, 2月18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和用气价格、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等三个方面出台有关价格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实现健康平稳发展。

一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所有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以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础下调10%。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在此期间基准价不得上浮。此外,各地可结合疫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在抗击疫情期间可实施积极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用水用气成本。

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规定,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我省沙洋、洈水、陆水、汉江集团等自供区均参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测算电价补贴金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核实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和实际用电量,按月测算相关企业电价补贴金额。

三是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及免收滞纳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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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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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解读单位:湖北省发改委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精神, 2月18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降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和用气价格、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等三个方面出台有关价格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实现健康平稳发展。

一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所有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以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础下调10%。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在此期间基准价不得上浮。此外,各地可结合疫情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在抗击疫情期间可实施积极灵活的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用水用气成本。

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规定,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我省沙洋、洈水、陆水、汉江集团等自供区均参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测算电价补贴金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核实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和实际用电量,按月测算相关企业电价补贴金额。

三是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及免收滞纳金等措施。

关联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