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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4 解读单位:环资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适应“十四五”新形势下节能工作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修订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2023年3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审查办法》出台后,按照要求,我们认真学习研究,结合我省节能审查工作实际,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起草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三、政策措施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注意与节能审查实际工作保持衔接,确保各项要求平稳落地,合法合规,有操作性。

(二)坚持公开性原则。实行节能审查全过程公开。公开节能审查要求、公开节能审查办理流程,公开节能审查办理结果、实现节能审查全过程可追溯,为各地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提供清晰工作指导和高效透明服务。

(三)坚持便利性原则。节能审查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减少了项目建设单位来回奔波申报成本,同时避免发生廉政风险。鼓励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了节能审查效率,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同时优化营商环境。

(四)强化监管原则。明确了节能审查申请、审查、批复、验收、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全链条监管措施,形成了工作闭环。

四、解决的问题

实施办法与国家发改委2号令体例基本一致,分为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0条和国家发改委2号令相比,重点明确细化以下内容

(一)关于节能审查权限。2号令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明确单个项目跨县(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

(二)关于“两高”项目节能审查。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将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后我省首创且已成熟的“两高”项目部门联审会商机制固化下来,明确“两高”项目需部门联审后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三)关于区域节能审查。2号令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考虑到能耗“双控”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要求以及与修改后的2号令节能审查权限衔接问题,明确: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属于“两高”、不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可实行区域节能审查。二是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审查提出要求(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项目所在地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书面承诺(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

(四)关于节能审查程序。2号令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明确了节能审查全流程,含节能审查申请、受理、委托评审、批复、办理时限、重新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变更等情形的办理要求。

(五)关于节能审查验收。明确节能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验收,确保批建一致。

(六)关于行政处罚主体。为便于属地监管,提高属地监管效率,明确行政处罚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

(七)关于政策衔接。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明确《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鄂发改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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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07-14 解读单位:环资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适应“十四五”新形势下节能工作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修订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44号令),2023年3月2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审查办法》出台后,按照要求,我们认真学习研究,结合我省节能审查工作实际,优化细化具体操作办法,起草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三、政策措施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注意与节能审查实际工作保持衔接,确保各项要求平稳落地,合法合规,有操作性。

(二)坚持公开性原则。实行节能审查全过程公开。公开节能审查要求、公开节能审查办理流程,公开节能审查办理结果、实现节能审查全过程可追溯,为各地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提供清晰工作指导和高效透明服务。

(三)坚持便利性原则。节能审查实行网上不见面办理,减少了项目建设单位来回奔波申报成本,同时避免发生廉政风险。鼓励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了节能审查效率,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同时优化营商环境。

(四)强化监管原则。明确了节能审查申请、审查、批复、验收、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全链条监管措施,形成了工作闭环。

四、解决的问题

实施办法与国家发改委2号令体例基本一致,分为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20条和国家发改委2号令相比,重点明确细化以下内容

(一)关于节能审查权限。2号令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明确单个项目跨县(市、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

(二)关于“两高”项目节能审查。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将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后我省首创且已成熟的“两高”项目部门联审会商机制固化下来,明确“两高”项目需部门联审后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三)关于区域节能审查。2号令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考虑到能耗“双控”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要求以及与修改后的2号令节能审查权限衔接问题,明确: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属于“两高”、不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可实行区域节能审查。二是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节能审查提出要求(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并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项目所在地区域节能审查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书面承诺(项目建设内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能效水平等)。

(四)关于节能审查程序。2号令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明确了节能审查全流程,含节能审查申请、受理、委托评审、批复、办理时限、重新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变更等情形的办理要求。

(五)关于节能审查验收。明确节能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验收,确保批建一致。

(六)关于行政处罚主体。为便于属地监管,提高属地监管效率,明确行政处罚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

(七)关于政策衔接。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明确《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鄂发改规〔2019〕2号)同时废止。


关联政策: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