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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示范区海绵城市 (南干渠片区)建设PPP项目

  • 分类:典型案例
  • 来源:ppp处
  • 发布时间:2017-09-08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武汉市青山示范区海绵城市(南干渠片区)建设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背景:财政部2014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将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海绵城市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中央财政鼓励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引入PPP模式,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加强竞争。

  武汉市作为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通过PPP模式,可以有效的降低政府财政压力,通过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资本各自的优势,保证海绵城市的建设平稳有效的进行。PPP模式能够实现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利于系统推进青山区南干渠片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3、建设地点

  序号

  名称

  建设地点

  

 市政道路

  荆州街(工业路-工业四路)、沿港路、工业四路、冶金一街(工业一路-沿港路)、冶金大道、工业路(和平大道-友谊大道)、鄂州街(工业路-工业四路-现状路)、工业三路、随州街(工业路--工业四路-现状路)、市政侧路、黄州街

  

 小区公建

 一冶片区、武钢集团、青山区各公建及居民区内

  

南干渠游园

  建设一路~工业四路

  

城市管渠

 工业三路(冶金大道-恩施街)、工业一路(青翠路~随州街)、荆州街(工业四路-工业路)

  

一号明渠

  西起青山港,东至武钢能源动力公司西南侧

   4、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根据《武汉市青山示范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为南干渠片区的海绵化改造,包括荆州街(工业路-工业四路)、沿港路、工业四路等11条道路的海绵改造,68个小区公建(权属武钢集团有38个,权属青山区小区业主有25个,权属一冶集团有5个)的海绵化建设,南干渠游园(建设一-工业四路)海绵改造,工业三路(冶金大道-恩施街)、工业一路(青翠路-随州街)、荆州街(工业四路-工业路)排水工程及一号明渠综合整治工程(权属武钢集团,为武钢股份现用生产主引水渠)。各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市政道路类:新建人行道透水铺装、新建及改造绿化、调蓄模块、道路破除与修复。

  (2)小区公建类:屋顶绿化、透水铺装改造、下凹式绿地改造、绿化补栽、雨水桶、调蓄模块。

  (3)公园绿地类:新建透水铺装、新建及改造绿化面积、生态驳岸。

  (4)城市水系类:港渠清淤及综合整治,包括河道清淤、土方工程、新建护岸、透水铺装、绿化等。

  (5)城市管渠类:新建及改造雨、污水管道、排水箱涵、道路破除及修复、新建下沉式绿地等。

  5、项目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为2年,营运期为8年。

  6、项目投资规模

  项目工可估算总投资为127448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5576.7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2128.48万元,预备费8770.52万元,专项费用25546.83万元,建设期利息5425.00万元。

  7、资金来源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为127448万元。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即25489万元。本项目由项目公司通过贷款、基金等方式进行融资10195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80%。

  二、运作模式

  1、运作方式

  依据财金[2014]113号文件,根据本项目自身特点,本项目拟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进行运作,政府将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全部交给项目公司,由政府通过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购买项目可用性(符合验收标准的海绵化新建及改造工程)以及支付运营绩效服务费的方式购买项目公司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海绵设施)。合作期满后,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的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本项目具体运作方式详见下图:

  

  2、交易结构

  PPP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等,本项目的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1)股权结构

  武汉市政府指定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即政府方股东与社会资本在项目公司中共同持股。项目公司资本金为2548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0%,其中武汉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资5098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20%,中选社会资本出资20391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的80%。

  (2)投融资结构

  投资:本项目可研估算总投资为127448万元。本项目资本金为25489万元,需融资101959万元。

  融资:项目公司可以将其在PPP合同项下的收益权、保险收益权等设置抵押贷款或引进基金等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为本项目融资。

  (3)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为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建设与改造工程、城市绿色道路建设与改造工程等非经营性项目,不具备向最终用户收费机制,因此项目公司在项目中投入的资本性支出和运营维护成本宜采用“政府付费”的回报机制。项目公司通过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海绵化新建及改造设施,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质量等提供服务,武汉市政府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购买服务费,项目公司依此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回报。

  3、风险分配框架

  本项目的风险分配机制以风险最优分配原则为核心,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市场风险预测能力、项目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项目公司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社会资本承担项目投融资、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市场风险;政府方承担审批、政府付费保障风险以及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引起的损失和成本增加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及政策变化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主要权利义务

  (1)实施机构权利义务

  主要权利:在合作期内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监管,行使行政监管、合同的履约监管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赋予的权力。

  主要义务:在土地、征地拆迁、建设环节的各项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协助,根据《PPP项目合同》规定的考核标准依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2)社会资本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对本项目工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并依据相关协议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在合作期内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并合法拥有运营本项目的一切权益等。

  主要义务: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任务,建设和运营需要按照约定的建设标准和运维标准,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以及其他义务的履行。

  、2017年计划投资、进度目标和主要节点目标

  2017年计划投资额70821万元。

  2017年的进度目标:10月30日,73个子项工程全部100%完成。其中7月底完成子项数目占用全部子项的70%,8月底完成子项数目占用全部子项的80%。9月底完成子项数目占用全部子项的90%,10月底完成子项数目占用全部子项的100%。

  示范推广价值

  1、推广价值

  (1)是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讲话中首次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以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全面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本项目是武汉市成为首批国家海绵建设试点以来首个进入建设期的PPP模式项目,为武汉市及全国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案例;

  (2)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将传统建设模式下政府集中投入转变成合作期内逐年付费的形式,突出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能有效缓解财政支出压力的累积效应,平滑年度财政支出波动,充分体现出PPP模式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提供效力的优势,为其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起到了示范引领效果;

  (3)海绵城市涉及规划、建设、园林、市政、环保、水利等多个领域,武汉成立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联盟,围绕把城市建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进行了多项专题研究,其中包括多媒体和数字化模拟展示技术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体系建设以及实时监控体系构建等方面,这些成果和经验积累,对未来以海绵城市理念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示范效果重大;

  (4)在本项目推进过程中,探索积累了海绵城市PPP项目建设的一线实践经验。因为前期可借鉴经验较少,项目实施机构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紧密联系武汉市发改委、水务局、园林局、法制办、国资委、青山区政府、海绵城市建设公司,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领域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见》(武政规〔2016〕4号文)为依据,摸索推进项目的新思路,对遇到问题,创造性地以专题研讨会的形式予以针对性解决,并做好总结,这些宝贵经验对探索武汉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之路十分有益;

  (5)通过海绵城市PPP项目实践,有助于同步培育和引导相关产业的孵化与发展,形成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低成本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充分体现试点示范的全局性价值;在引导产业孵化的基础上,通过PPP模式激发市场参与活力推动相关产业链的搭建促进新兴产业的培育这也是本项目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创新探索值得关注的价值所在。

  2、重要运作经验和体会

     (1)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

  (2)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3)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4)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