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改委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宜昌市伍家岗长江大桥项目

  • 分类:典型案例
  • 来源:区域经济合作交流处
  • 发布时间:2017-09-08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宜昌市伍家岗长江大桥

  2、项目背景:根据《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一2030年)(修改)》,伍家岗长江大桥是宜昌为实现“一江两岸”共同发展,连接伍家岗东站新区和点军滨江生态新区而开辟的一条过江通道,是构建宜昌“四纵五横”快速路网格局的重要控制性工程。同时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一2020年)》中湖北省19座过江通道之一,该项目的建设将显著提升长江南北的贯通能力,是构建长江经济带现代基础设施体系的重点工程,将大力促进长江经济带水、陆、空交通资源的整合,推进长江经济带规划的深入实施。

  3、建设地点:本项目南侧为点军区艾家镇,北侧为伍家岗区,上距宜万铁路长江大桥5.3km,下距宜昌公路长江大桥6.1km。

  4、建设内容和规模:伍家岗长江大桥主线全长2.813公里。主桥采用主跨1160米正交异性桥面板钢箱梁悬索桥方案,桥宽31.5米,实现一跨过长江;两侧引桥采用30~40米跨径预应力混凝土梁,桥宽25.5米;路线起终点设置江南一路和伍临路两座立交。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桥梁工程、立交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全线按城市快速路、双向六车道标准建设,主线设计车速80公里/小时,匝道30~40公里/小时;荷载标准:城-A;通航标准:内河航道Ⅰ-(2)级,通航净高不少于18 米,单向通航净宽不少于220米,双向通航净宽不少于400米;地震设防烈度:基本烈度为Ⅵ度,按Ⅶ度构造设防;桥梁设计基准期:100年。

  5、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4年,特许经营期20年。计划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通车,特许经营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

  6、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本项目PPP投资总额24.4亿元,特许经营期限内采用车辆影子通行费,资金来源为市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7、施工建设和运营主体: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

  二、运作模式

  1、PPP项目运作方式及政府参与模式: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模式。

  2、交易结构:本项目PPP投资总额24.4亿元,SPV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亿元,由宜昌桥投、社会资本方、中国政企合作基金按1:8:1的股权比例出资。注资进度按建设期前三年4:4:2的比例注入。其中社会资本方投资结构为:中建股份授权中建三局代其按79%的股权出资并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中交二航局按1%的股权出资。具体结构见下图:

  3、投融资模式:本项目PPP投资总额24.4亿元,SPV公司注册资本金为8亿元,由宜昌桥投、社会资本方、中国政企合作基金按1:8:1的股权比例出资。项目所需债务资金由社会资本方通过SPV公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或自身其它渠道筹措解决,相关融资成本由SPV公司承担。

  4、回报机制: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模式,政府根据特许经营期限内车辆影子通行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绩效考核支付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中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5、主要风险框架:政府方承担政府决策、前期审批、土地拆迁等风险,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建设、运营、融资和移交风险、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承担通货膨胀、不可抗力等风险。

  6、合同体系:本项目的合同体系主要包括框架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股东协议、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框架协议》甲方为市住建委,乙方为中建股份、中建三局、中交二航局。《项目合同》甲方为市住建委,乙方为政府指定的市建投集团子公司宜昌市城市桥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政企合作基金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

  7、主要权利义务:

  政府方的权利

  (1)授予SPV公司经营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对本项目的投融资、进度、质量、安全、运营、维护、移交、采购等进行检验、检查、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接受管理。

  (3)有权自行选择监理单位等非施工单位的其他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

  (4)对涉及本项目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政府方的义务

  (1)协助处理注册资本金的出资事宜。

  (2)组织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

  (3)协助SPV公司办理本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须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审核支付“影子通行费”。

  (5)合作期满,配合国资等部门办理资产移交。

  社会资本方的权利

  (1)按约定通过SPV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2)要求政府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本项目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社会资本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履行出资、融资义务,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并承担项目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出资义务。

  (2)按《股东协议》约定组建SPV公司。

  (3)同意并督促SPV公司在成立后签订《项目合同》并履行关联协议。

  三、2017年计划投资、进度目标和主要节点目标

  1、计划投资:征地拆迁费用与建安工程费预计投资7亿元。

  2、进度目标及主要节点目标:

  2017年2月28日与中标社会资本方代表就《框架协议》和《项目合同》进行磋商;

  2017年4月29日经报市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形成了《框架协议》和《项目合同》送审稿;

  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南北岸主塔桩基施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南北岸主塔承台施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南岸重力锚一、二级基坑开挖及咬合桩施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北岸隧道锚右洞鞍室、前锚室开挖及支护(63m)。

  四、示范推广价值

  1、本项目创新性

  影子通行费指由政府代替用户,以一定时期的某条路段上的交通流量为基准,定期向项目公司进行付费的模式。这种方式的优势一般在于“可以将交通流量的风险转移到私人部门;交通流量并不会因为公路收费变化而受到影响;政府的项目成本更加可预测等”。

  (1)采用影子通行费的方式使得政府付费的金额进行了量化,也更能调动社会投资人建好项目、运营好项目的积极性。

  本项目属于市政桥梁,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费。如采用可用性付费加绩效考核付费的方式,绩效考核付费需要制定非常复杂的标准,考核标准不能准确的量化,考核的尺度不容易把握,人为因素太重,容易出现双方扯皮的现象。影子通行费是按照当年实际通过的车辆数量和当年执行的“影子票价”计算出政府当年应付费的总额,政府付费的额度与当年实际通过的车辆数量有很大的关系。社会投资人为了获得较好的收益,必须保证本项目能够时时刻刻满足通车的条件,这就要求社会投资人在建造本项目时,非常注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尽量做到在运营期间少维修,同时在运营维护期间,尽量缩短维修时间。因此,采用影子通行费的方式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

  (2)设定保底交通流量和封顶交通流量,降低了社会投资人的风险,保证了社会投资人的基本收益率,同时也防止了社会投资人出现暴利的情况。

  虽然影子通行费的特点是由社会资本承担流量的风险,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要求社会资本承担了所有的流量风险。本项目设定了保底交通流量,在低于保底交通流量时政府给与补贴,在高于一定流量时,政府获得收入的分成,为防止暴利,当日均车流量超过最高流量时,超出部分不再计量。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

  (3)本项目采用影子通行费的运作方式,将政府付费转成了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付费方式。

  本项目属于市政桥梁,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费,只能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本项目的影子通行费在实际日均通行量低于一定流量时,政府付费实际上由二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中标影子票价×实际通行量,该部分付费实际上是使用者付费,只是因为该项目是市政桥梁,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费,由政府代替了使用者来付费;第二部分是保底交通流量和实际通行量的差值部分,由政府给与补贴,相当于可行性缺口补助。

  2、本项目的示范性

  市政公用设施采用“影子通行费”的方式,在国外甚为流行。目前重庆许多PPP项目均采用影子通行费的方式,如重庆曾家岩大桥、巴南区龙洲湾隧道、长寿长江二桥等一批PPP项目均已完成招标工作。

  本项目采用影子通行费的运作模式,适用于市政道路、市政桥梁、独立隧道等具有可计量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值得大范围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