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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5 16:20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电力用户用电成本

全省现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0年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2020年3月份收缴电费时核减。

沙洋、洈水、陆水、汉江集团等自供区参照执行。

高耗能行业具体范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性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中规定的有关支持性两部制电价等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对省内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电费补贴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核定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及实际用电量,按月测算相关企业电费补贴金额。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责任,将国家和我省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落细落地,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增强社会与企业信心。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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