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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8 09:3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民生保卫战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我省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范围

各地在认真执行省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10号)规定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新增纳入阶段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二、执行期限及标准

以现行联动机制补贴标准为基础,今年3月至6月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新增人员的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按其现行保障标准测算。原则上对于同属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按其享受的单类最高补贴金额执行。

三、增支资金渠道  

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高补贴标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后,剩余部分从各地相关结余资金中统筹解决。结余不足的,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推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是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关怀的重要措施,要把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加大保障力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落细。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今年价格联动补贴启动可能常态化,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政策衔接、对口指导和跟踪协调,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真正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二)提高发放效率,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流程,提前做好人数摸底,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畅通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确保补贴资金2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地各部门要将发放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厘清保障底数,规范透明发放。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有关要求,认真梳理核对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并主动公示补贴对象和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放时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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