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概述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03申请说明
信用信息修复申请采取线上办理方式。
1 |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的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应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中国”网站暂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
2 |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是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
3 |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 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
04开始申请
相关材料
材料一: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材料二: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
材料三: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
- 材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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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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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常见问答
-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的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应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信用中国”网站暂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如何计算?
-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认定?
-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经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暂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暂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 四、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规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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