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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关于《省发改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托育机构 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关于《省发改委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托育机构 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12-06 14:10 来源:价格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助力我省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发改委起草了《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思路

在起草我省《通知,我们注重与已出台相关学校价格政策支持文件衔接,与卫健部门充分沟通托育机构设置和规范管理的政策规定,同时围绕各部门责任分工,进一步整理细化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其中,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对应价格。

(二)执行范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依据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出具的备案回执,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自水电气企业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如注销备案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双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费用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

(三)部门职责及执行时间。

各地发改、卫健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及时共享备案和注销等有关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价格管理处

2022年1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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