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意见征集情况公开】关于《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3-11-07 10:36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送审稿共征集意见18条,经认真研究,拟采纳15条,不予采纳3条,具体为:

一、拟采纳意见十五条

(一)第六条“落实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指南规定和能耗“双控”要求。”修改为:“统筹协调落实国家技术标准、规范、指南规定和能耗‘双控’要求”。

(二)第七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修改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三)建议细化第九条区域节能审查内容。修改后的第九条增加了区域节能审查应满足条件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法。

(四)第九条实行区域节能审查应同时满足条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属于六大高耗能行业、不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高排放行业、不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

(五)第十一条(二)“两高”项目在部门联合会商一致同意后予以受理,调整到申请环节。修改为:“两高”项目在部门联审会商一致同意后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六)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开展验收”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提交节能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开展验收。”

(七)第十四条增加节能审查机关与节能主管部门为不同部门如何开展节能验收。修改后的第十四条增加:节能审查机关与节能主管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主动加强工作衔接,及时将本地节能审查和区域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便于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

(八)第十四条增加负责验收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将节能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九)第十五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修改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十)第十六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修改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十一)第十七条“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对下一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动态监管”修改为:“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对下一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动态监管”。

(十二)第十八条“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经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修改为:“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经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

(十三)第十九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修改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批复项目的节能主管部门撤销节能审查意见。

(十四)第二十条“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修改为:“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第二十六条增加《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17〕3号)同时废止。

二、拟不采纳意见三条

(一)将第九条区域节能审查满足条件(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未采纳理由:一是与2号令修订后节能审查工作相衔接下放审查权限。将原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的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到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二是结合落实“十四五”能耗双控考核要求,避免地方恶意拆分项目,同时支持地方高能效水平项目建设。

(二)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至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交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未采纳理由:一是从近几年情况看,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并不多,全省每年平均20个左右,下放到县(市、区)不会明显增加其工作负担。二是简化项目单位申报层级。送审稿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审查由属地节能审查就机关负责,其中1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可实行区域节能审查。若将5000吨标准煤至10000吨标准煤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到市州,将形成10000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省级审查(市州需提交请示),5000至10000吨标准煤项目由市州审查(属地需提交请示),1000吨标准煤至5000吨标准煤属地审查(可实行区域节能审查)三个层级,不利于项目建设单位简化办理层级。三是10000吨标准煤以下项目的节能验收、节能监察、处罚都由属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有利于项目属地监管,形成工作闭环。

(三)将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修改为:“省节能审查机关批复的项目,由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或依法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对于其它批复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验收,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纳入事后监管。”

未采纳理由:一是2号令明确要加强节能审查验收,验收主体为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因此由项目业主自行验收明显不合规定。二是验收方式由各地节能审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有利于各地工作开展。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