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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3110/2023-42251 分     类: 公路
发布机构: 基础处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文   号: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3〕27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省发改委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的请示》(鄂交投机场二期函〔2023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评估报告》(咨交通〔2023180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反馈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行业审查意见的函》等文件,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宜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完善鄂州花湖机场集疏运体系,促进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同意建设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代码:2308-420281-04-01-540383)。

项目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产生,具体: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照97.9%1.0%1.0%0.1%的出资比例依法组建的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该项目全部设施无偿移交有关政府部门。

二、项目路线起于鄂州市泽林镇陈桥村,顺接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与武黄高速公路交叉,经碧石渡镇、还地桥镇、保安镇,止于太和镇南侧,对接规划的武汉都市区环线高速公路江夏至梁子湖段(南段),与鄂咸高速公路交叉。

三、该项目全长36.47公里,设太和东互通式立交连接线3.2公里线采用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4米的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连接线采用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米的二级公路标准。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线设陈桥(枢纽)、碧石渡、还地桥、临空经济区、保安(枢纽)、太和东、太和南(枢纽)共7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匝道收费站4处、服务区1处以及必要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四、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75.08亿元,其中:资本金15.016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筹;其余部分由项目法人申请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关于项目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依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请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环保和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六、请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招标工作。

七、核准该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958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 420000202300068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规定法规和本核准文件,抓紧衔接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同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阶段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务必将安全生产、消防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013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类别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    察





设    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    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    他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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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043110/2023-42251
分  类 公路
发布机构 基础处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文  号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3〕27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省发改委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核准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的请示》(鄂交投机场二期函〔2023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评估报告》(咨交通〔2023180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反馈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行业审查意见的函》等文件,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宜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完善鄂州花湖机场集疏运体系,促进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同意建设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代码:2308-420281-04-01-540383)。

项目投资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产生,具体: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照97.9%1.0%1.0%0.1%的出资比例依法组建的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该项目全部设施无偿移交有关政府部门。

二、项目路线起于鄂州市泽林镇陈桥村,顺接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与武黄高速公路交叉,经碧石渡镇、还地桥镇、保安镇,止于太和镇南侧,对接规划的武汉都市区环线高速公路江夏至梁子湖段(南段),与鄂咸高速公路交叉。

三、该项目全长36.47公里,设太和东互通式立交连接线3.2公里线采用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4米的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连接线采用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米的二级公路标准。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线设陈桥(枢纽)、碧石渡、还地桥、临空经济区、保安(枢纽)、太和东、太和南(枢纽)共7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匝道收费站4处、服务区1处以及必要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四、该项目估算总投资为75.08亿元,其中:资本金15.016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筹;其余部分由项目法人申请国内银行贷款解决。

关于项目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依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请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方案,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环保和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六、请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招标工作。

七、核准该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是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1958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 420000202300068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规定法规和本核准文件,抓紧衔接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同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阶段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务必将安全生产、消防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013日         



附件

工程招标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类别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    察





设    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    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    他





说明: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如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作出改变,应向我委报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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