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10/2021-56322 | 分 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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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环资处 | 发文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名 称: | 省发改委关于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新洋丰中磷40万吨/年水溶肥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文 号: |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22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省发改委关于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新洋丰中磷40万吨/年水溶肥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荆门市发改委、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
报送的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新洋丰中磷40万吨/年水溶肥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020-420881-26-03-017992)。该项目由钟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新建40万吨/年水溶肥项目,其中20万吨/年硝基复合肥装置一套、10万吨/年颗粒状水溶肥装置一套、10万吨/年大量元素水溶肥装置一套。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2年12月项目建成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为5009吨标准煤(等价值为5825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438.6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43.5万立方米、年耗1.2MPa蒸汽2.7万吨、年耗0.8MPa 蒸汽1.6万吨,年耗新水4.4万吨。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61万吨。
二、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荆门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