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110/2021-58496 | 分 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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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环资处 | 发文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名 称: |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 文 号: |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229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荆门市发改委、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的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 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020-420881-42-
03-064789)。该项目由钟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购置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35台套,建设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2年1月项目建成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为13270.0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5082.03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973.68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140万标准立方米、年耗原煤14522.39吨;年消耗耗能工质新鲜水0.52万吨、压缩空气 1296.00万立方米。年二氧化碳排放量36446吨。荆发改环资文〔2021〕20 号提出该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
二、该项目对荆门市完成“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荆门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