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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3110/2021-58496 分     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环资处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文   号: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2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荆门市发改委、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的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 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020-420881-42-

03-064789)。该项目由钟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购置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35台套,建设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21项目建成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为13270.0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5082.03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973.68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140万标准立方米、年耗原煤14522.39吨;年消耗耗能工质新鲜水0.52万吨、压缩空气 1296.00万立方米。年二氧化碳排放量36446吨。荆发改环资文〔202120 号提出该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

二、该项目对荆门完成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一定影响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荆门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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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043110/2021-58496
分  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环资处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文  号 鄂发改审批服务〔2021〕2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4日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荆门市发改委、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报送的湖北鄂中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 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020-420881-42-

03-064789)。该项目由钟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购置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35台套,建设10万吨/年渣浆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21项目建成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为13270.0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5082.03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973.68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140万标准立方米、年耗原煤14522.39吨;年消耗耗能工质新鲜水0.52万吨、压缩空气 1296.00万立方米。年二氧化碳排放量36446吨。荆发改环资文〔202120 号提出该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

二、该项目对荆门完成十四五能耗增量控制和强度降低目标一定影响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荆门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