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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解读

音频解读:《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0 解读单位:成本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章,依据2021年2月公布实施的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省发原省物价局2018年8月印发实施的《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新版成本监审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成本监审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程序,是制定价格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对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是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的重要组成。我省现行成本监审目录是原省物价局2018年8月印发实施的,随着20212月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新版定价目录”)的公布实施,已难以适应价格管理需要。

为规范成本监审行为,适应价格管理需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并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衔接,我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等规章,依据新版定价目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现行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以贯彻落实《8号令》等规章,规范成本监审行为,适应价格管理需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并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衔接为目标,以解决监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精简监审内容此次修订将成本监审项目归纳为输配电、油气管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旅游、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12个大项,各项目名称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一致;通过增设“监审内容”栏,对各个大项包含具体监审内容(子项)逐一进行明确,监审内容管理更加精细化;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原则和新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内容,监审内容进行精简。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监审内容减少了20.5%。减少的主要是退出新版定价目录价格由市场决定的车用天然气销售、再生水供应、危险废物处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经济适用房销售、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服务子项,以及不依(财务)成本定价的排污权有偿使用。

(二)明确监审职责此次修订通过增设“监审部门”栏,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对每个子项的监审责任主体逐一进行了明确。成本监审职责分工,与新版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划分一致。定价权已划转的医疗服务,由省、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各自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授权市(州)或者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明确由同级政府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规范定期监审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是成本监审的两种形式为保持良好营环境,防止滥用定期监审,或者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此次修订对定期成本监审做了规定: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

(四)方便基层监审工作对成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此次修订在强调定价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按规定公开监审结论的同时,还依据有关规定汇总列出了可以例外的几种情形,包括没有正式营业,或者正式营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照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的;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依定价程序明确具体价格或者调整幅度的;不依成本定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评估、协商等市场形式确定价格的。为更服务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旅游消费,对于实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中极少数因历史原因无法确认资产价值的名胜古迹,此次修订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规定明确可以不实施成本监审,但应加强成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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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音频解读:《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解读

2021-07-10 解读单位:成本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章,依据2021年2月公布实施的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省发原省物价局2018年8月印发实施的《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新版成本监审目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成本监审是政府定价的重要程序,是制定价格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对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是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的重要组成。我省现行成本监审目录是原省物价局2018年8月印发实施的,随着20212月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新版定价目录”)的公布实施,已难以适应价格管理需要。

为规范成本监审行为,适应价格管理需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并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衔接,我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等规章,依据新版定价目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现行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以贯彻落实《8号令》等规章,规范成本监审行为,适应价格管理需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并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衔接为目标,以解决监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精简监审内容此次修订将成本监审项目归纳为输配电、油气管输和燃气、供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旅游、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12个大项,各项目名称与新版定价目录保持一致;通过增设“监审内容”栏,对各个大项包含具体监审内容(子项)逐一进行明确,监审内容管理更加精细化;根据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原则和新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内容,监审内容进行精简。与现行成本监审目录相比,监审内容减少了20.5%。减少的主要是退出新版定价目录价格由市场决定的车用天然气销售、再生水供应、危险废物处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经济适用房销售、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服务子项,以及不依(财务)成本定价的排污权有偿使用。

(二)明确监审职责此次修订通过增设“监审部门”栏,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对每个子项的监审责任主体逐一进行了明确。成本监审职责分工,与新版定价目录的定价权限划分一致。定价权已划转的医疗服务,由省、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各自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授权市(州)或者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明确由同级政府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三)规范定期监审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是成本监审的两种形式为保持良好营环境,防止滥用定期监审,或者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此次修订对定期成本监审做了规定: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

(四)方便基层监审工作对成本监审目录所列项目,此次修订在强调定价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原则和成本监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按规定公开监审结论的同时,还依据有关规定汇总列出了可以例外的几种情形,包括没有正式营业,或者正式营业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照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的;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已依定价程序明确具体价格或者调整幅度的;不依成本定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评估、协商等市场形式确定价格的。为更服务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旅游消费,对于实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中极少数因历史原因无法确认资产价值的名胜古迹,此次修订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规定明确可以不实施成本监审,但应加强成本调查。

关联政策: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