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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7 解读单位:价格管理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背景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以46号令颁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城镇供水定价机制,考虑到各地供水行业发展的差异,要求各省配套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令第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政策措施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主要内容:

(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二)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四)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四、解决问题

本实施细则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完善:

(一)明确我省城镇供水定价方式和管理权限。明确我省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定价管理权限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实行分级管理,跨区域延伸供水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分类。一是延续并完善了我省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了我省特种用水范围。依据国家发改委《“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关于强化高耗水服务业节水工作要求,将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列入特种用水范围。

(三)明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的量价和比价关系。一是分类水价之间比价系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二是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三是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水价格不应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具体倍率由各地定。四是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和水量分档由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自定。五是特种用水具体执行范围,由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分类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增加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户执行水价有关内容。规定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水户应当对不同类别用水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各类用水比例,分别执行对应价格。

(五)细化各类水价的计算方法。细化分类水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计算方法,将计算方法公式化,方便水价核算。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加价收入用于保持第一阶梯水量水价相对稳定。

(六)结合实际增补了其他内容。一是明确了“主城同价”、“同网同价”原则。二是规定了价格监管周期。三是明确了新建供水工程试行期供水价格制定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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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解读:《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4-17 解读单位:价格管理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背景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以46号令颁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建立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城镇供水定价机制,考虑到各地供水行业发展的差异,要求各省配套制定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令第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政策措施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主要内容:

(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二)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

(四)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四、解决问题

本实施细则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补充完善:

(一)明确我省城镇供水定价方式和管理权限。明确我省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定价管理权限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实行分级管理,跨区域延伸供水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分类。一是延续并完善了我省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了我省特种用水范围。依据国家发改委《“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关于强化高耗水服务业节水工作要求,将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列入特种用水范围。

(三)明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的量价和比价关系。一是分类水价之间比价系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二是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三是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水价格不应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具体倍率由各地定。四是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和水量分档由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自定。五是特种用水具体执行范围,由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分类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增加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户执行水价有关内容。规定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水户应当对不同类别用水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各类用水比例,分别执行对应价格。

(五)细化各类水价的计算方法。细化分类水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计算方法,将计算方法公式化,方便水价核算。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加价收入用于保持第一阶梯水量水价相对稳定。

(六)结合实际增补了其他内容。一是明确了“主城同价”、“同网同价”原则。二是规定了价格监管周期。三是明确了新建供水工程试行期供水价格制定原则等。


关联政策: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