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文字解读:《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7 解读单位:新能源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速增长,对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运维不到位等问题。为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新能源开发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全面梳理,从分布式定义、分布式类型、项目备案、项目接入电网、电网消纳、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明确管理范围,规范项目备案管理,提升电网接入消纳能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

政策措施

(一)明确管理范围。分布式光伏无需纳入全省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地面光伏电站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

(二)支持开发利用。优先支持利用工商业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各地不得以“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屋顶光伏项目备案。

(三)严格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

(四)规范电网接入。各级电网企业通过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五)确保建设质量。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六)提升消纳能力。各地发改委(局)协调电网企业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持续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和消纳能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打造智能配电网等提高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减少外送。支持发电企业根据电源出力特性,采取常规电源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电源等措施,增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发改委(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备案机关监管责任。要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解决问题

一是规范了备案管理,解决了一些县(市、区)随意暂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导致企业信访的问题。二是明确了支持范围,解决了一些企业将地面光伏电站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自然资源、配电网接入资源,增加全网新能源消纳矛盾的问题。三是规范了电网接入,明确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项目,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避免再次出现项目已建成但无法并网的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联政策: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文字解读:《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9-27 解读单位:新能源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速增长,对降低工商业用能成本、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电网承载能力不足、项目管理不规范、建设运维不到位等问题。为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依据国家和省新能源开发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全面梳理,从分布式定义、分布式类型、项目备案、项目接入电网、电网消纳、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明确管理范围,规范项目备案管理,提升电网接入消纳能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分布式光伏良好发展环境

政策措施

(一)明确管理范围。分布式光伏无需纳入全省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地面光伏电站不论规模大小,均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

(二)支持开发利用。优先支持利用工商业屋顶发展分布式光伏,在接网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因地制宜发展户用光伏。各地不得以“整县推进”为由强制要求屋顶产权单位参与、大包大揽排斥市场竞争、暂停暂缓屋顶光伏项目备案。

(三)严格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由居民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材料备案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的企业备案不得将涉及多个房屋所有人的屋顶光伏打捆备案

(四)规范电网接入。各级电网企业通过营业厅等渠道按季度逐站、逐线、逐台区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接入意见。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在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如向公共电网反送,无偿提供上网电量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接入。

(五)确保建设质量。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荷载、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相关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使用的光伏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本质安全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项目不得并网,相关损失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六)提升消纳能力。各地发改委(局)协调电网企业优化电网调度方式、加快城乡配电网改造,持续提升分布式光伏接网条件和消纳能力。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打造智能配电网等提高分布式光伏自用比例、减少外送。支持发电企业根据电源出力特性,采取常规电源灵活性改造、新增调节电源等措施,增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发改委(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备案机关监管责任。要督促新建项目在并网后及时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解决问题

一是规范了备案管理,解决了一些县(市、区)随意暂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导致企业信访的问题。二是明确了支持范围,解决了一些企业将地面光伏电站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自然资源、配电网接入资源,增加全网新能源消纳矛盾的问题。三是规范了电网接入,明确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项目,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避免再次出现项目已建成但无法并网的问题。

关联政策: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