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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3110/2023-00012 分     类: 物价
发布机构: 价格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鄂发改价管〔2022〕40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在用电高峰季节削峰填谷,保障我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电网峰谷负荷特性,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8月、冬季12次年1月),用电尖峰时段(每日20:00-22:00)基础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基础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其他月份尖峰、低谷时段基础电价浮动比例仍分别按1.80.48执行。

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峰平谷时段划分等均保持不变,仍按照《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电力公司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谷差、用户调峰情况和相关收入等情况报告省发改委。如有分时电价增收资金,由省发改委统筹用于电价矛盾疏导、需求响应等。

四、省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做好宣传,主动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省发改委将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1220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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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043110/2023-00012
分  类 物价
发布机构 价格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鄂发改价管〔2022〕40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在用电高峰季节削峰填谷,保障我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电网峰谷负荷特性,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8月、冬季12次年1月),用电尖峰时段(每日20:00-22:00)基础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基础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其他月份尖峰、低谷时段基础电价浮动比例仍分别按1.80.48执行。

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峰平谷时段划分等均保持不变,仍按照《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电力公司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谷差、用户调峰情况和相关收入等情况报告省发改委。如有分时电价增收资金,由省发改委统筹用于电价矛盾疏导、需求响应等。

四、省电力公司要精心组织、做好宣传,主动引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省发改委将加强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适时动态调整分时电价政策。

本通知自1220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