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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文字解读:《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1-02 12:25 来源:成本处

一、出台背景

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价格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重要基础,是服务降成本调结构的重要手段。2019年,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共完成成本监审项目100多项,涉及电力、天然气、自来水、水利工程、教育、养老、景区等10多个行业,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等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超过230亿元,对加强垄断行业成本监管,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晰成本监审主体责任、完善并统一成本监审程序、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更好发挥成本监审在政府科学制定价格、推进降成本调结构、服务绿色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 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8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解读如下。

二、基本框架

《规程》共22条:第1条至第5条,涵盖制定《规程》的目的与依据、《规程》适用范围、成本监审主体责任、成本监审管理模式等内容;第6条至第15条,涵盖成本监审程序、各环节工作要求等内容;第16条至第18条,涵盖接受上级委托或者下级请求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统筹整合系统力量组织开展交叉监审或者联合监审、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等内容;第19条和第20条,涵盖对成本监审工作补充要求;第21条和第22条,涵盖《规程》解释机关和有效期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规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或者没有正式营业或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二)界定成本监审责任主体。遵循“谁定价、谁监审”“谁监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法由本部门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三)完善并统一成本监审工作程序。明确规定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集体审议、出具报告(复核结论)等程序,并对各环节工作内容及办理时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体现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定期成本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其中行业成本监审的间隔周期一般为三年”“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监审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营者限期补正”,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影响。规定“选取代表性经营者,应当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成本审核意见应当书面告知经营者”,“及时对经营者所提异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书面告知经营者。情况复杂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复审”,着力保障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商会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五)体现创新性,加强系统联动。为增强全省成本监审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明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接受上级委托或下级请求开展成本监审,可以统筹系统力量组织开展交叉监审或联合监审。

(六)注重借用“外脑”,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工作效率,提升监审结论社会公信力,明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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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