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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文字解读:《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2 17:24 来源:成本处

一、出台背景

管道天然气价格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科学合理核定管道天然气输配定价成本是协调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和终端用户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天然气输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天然气短途输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 年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原湖北省物价局印发的《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二、基本框架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24条。第1条至第6条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第7条至条11条为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主要明确天然气短途管输、配气定价成本分别由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并定义了各项费用的内涵。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第12条至第22条为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主要明确折旧费、摊销费、运行维护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总周转量等成本费用指标的核定原则;第23条和第24条为第四章附则,主要对《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的归属等作出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核定。原办法对“其他相关费用”的表述是“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根据8号令的规定,《办法》具体明确是企业实际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

(二)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核定。原办法中规定管道、通用设备及设施、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等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法》规定了折旧年限的下限标准,明确不得低于原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三)修改输配气损耗费的核定。原办法规定按照“损耗气量乘以平均气源价格平核定”输配气损耗费。为保障企业收回合理成本,《办法》规定“按照经营者监审期间最后一年损耗气量乘以平均终端销售价格核定”。

(四)明确职工薪酬的核定。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根据8号令的规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五)明确管道运输气量、配送气量的核定。《办法》中明确了“管道运输气量=购进气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配送气量=购进气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

(六)规范了部分表述,删除原《办法》部分规定。按照8号令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过时的说法,使表述更加准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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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