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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3110/2023-17096 分     类: 物价
发布机构: 价格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   号: 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各地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度联动。此前联动周期为半年及以上的,应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用气淡旺季价差较大的可按半年或区分淡旺季联动。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原则上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同时缩短调价周期,促进价格反映灵活。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各地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调价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应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建立或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合理优化实施联动的工作流程,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各地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指导县(市)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稳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有序开展听证和调价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把握工作进度。各地要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原则上市(州)2023年底前、县(市)于20246月底前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未建立联动机制及气价疏导矛盾较大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出台联动机制和调价方案;已有联动机制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省发改委将组织开展相关调度工作,督导推进工作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发改委报告。

(四)强化价格监管。各地要加快完善城镇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定和校核调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6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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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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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043110/2023-17096
分  类 物价
发布机构 价格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名  称 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  号 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各地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度联动。此前联动周期为半年及以上的,应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用气淡旺季价差较大的可按半年或区分淡旺季联动。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原则上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同时缩短调价周期,促进价格反映灵活。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各地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调价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应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各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建立或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合理优化实施联动的工作流程,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规定调整金额或幅度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各地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指导县(市)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稳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有序开展听证和调价工作,保障机制顺畅运行。鼓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把握工作进度。各地要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原则上市(州)2023年底前、县(市)于20246月底前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未建立联动机制及气价疏导矛盾较大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出台联动机制和调价方案;已有联动机制的地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省发改委将组织开展相关调度工作,督导推进工作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增强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发改委报告。

(四)强化价格监管。各地要加快完善城镇燃气管网配气价格核定和校核调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6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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