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省政府 登录| 注册 繁体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索 引 号: 011043110/2024-12405 分     类: 物价
发布机构: 价格调控处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名   称: 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   号: 鄂发改价调〔2024〕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持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定价管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等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发布。

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公办同类学校规定执行。

二、合理制定标准

(一)学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取学费。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制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取消评定等级后新成立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比照同等办学条件高中学校确定标准。与艺术类本科高校办学资源共享的附属中专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按照本校本科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由属地市(州)、县发改会同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制定收费标准应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可按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房间设备设施要求等住宿条件,实行差化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定额用水、用电费用,超额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其他中小学住宿费包含水电费及管理等费用,均不得再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应在核定住宿费时统筹考虑,不可再额外收取空调费或取暖费。

(三)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学校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向自愿在校进餐的学生据实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食堂微利或结余部分按照《湖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必须在每学期末据实向学生予以退还或补偿。

2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服务性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经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必须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增加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委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参照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代收费

1教科书费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普通高中阶段,教科书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价格执行。

2教辅材料费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类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教辅材料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执行。

3考试费包括中考考试费、高考考试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及自主招生考试费,相关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

4高考体检费高考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厅规定,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院相对应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5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标准执行。严禁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代收费参照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优化监管方式

(一)实行收费公示。全省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公示栏、学校网络平台等显著位置常年公示和更新收费项目、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减免政策等,费用收支动态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制定或调整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办学成本、住宿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从严把握。学校应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并提供学生和家长线上线下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各地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形成清单,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二)落实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政策、课后服务费减免、中职学生免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费用减半等各项资助政策。鼓励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性困难学生的其他费用进行减免。

(三)加强资金管理。全省中小学应当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学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考试费除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费用收支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支出、管理和单独核算。代收费资金作为往来资金管理,进入地方财政监管账户,学校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单位,并要求提供发票或缴费凭证。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前,学校要事先书面征求家长意见,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内容和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定期考核评估的工作机制。

(四)细化费用收退。可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或学年收取,按天计退。学校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学校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和获取差价。确有折扣的,须将折扣部分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按天计退,代收费按次收取、按实际提供服务情况计退。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插班生、复学生按就读班级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学生离校前清算清退。

(五)规范行为监管。各级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按照省级清单目录执行,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同时抄送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并根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以下行为:

1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收取或委托、联合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向在校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耗材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军训费等费用。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向学生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

5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6强制、捆绑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服务或参加服务(如统一在校就餐、购置学生装、参加研学活动、提供收费的宿舍用品、学习用品、饮用净化水、洗浴用水、课间午点、营养奶、基本医疗保险等),且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7以家委会或第三方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上述费用。

8其他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75号)、《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华中师大一附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668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旅游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1510号)、《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湖北美术学院附中学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8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联解读:文字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联解读:图文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联解读:音频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
索 引 号 011043110/2024-12405
分  类 物价
发布机构 价格调控处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名  称 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  号 鄂发改价调〔2024〕4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持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定价管理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学校等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收费项目清单见附件。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做好相关项目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发布。

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公办同类学校规定执行。

二、合理制定标准

(一)学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取学费。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制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取消评定等级后新成立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比照同等办学条件高中学校确定标准。与艺术类本科高校办学资源共享的附属中专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按照本校本科同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由属地市(州)、县发改会同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制定收费标准应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可按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房间设备设施要求等住宿条件,实行差化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定额用水、用电费用,超额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其他中小学住宿费包含水电费及管理等费用,均不得再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应在核定住宿费时统筹考虑,不可再额外收取空调费或取暖费。

(三)服务性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学校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向自愿在校进餐的学生据实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食堂微利或结余部分按照《湖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必须在每学期末据实向学生予以退还或补偿。

2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费可采取财政补贴、学校支持、服务性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经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必须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州)发改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增加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委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参照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代收费

1教科书费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普通高中阶段,教科书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价格执行。

2教辅材料费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类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教辅材料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执行。

3考试费包括中考考试费、高考考试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及自主招生考试费,相关收费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制定。

4高考体检费高考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厅规定,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院相对应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5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标准执行。严禁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代收费参照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优化监管方式

(一)实行收费公示。全省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公示栏、学校网络平台等显著位置常年公示和更新收费项目、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减免政策等,费用收支动态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制定或调整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办学成本、住宿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从严把握。学校应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并提供学生和家长线上线下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各地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形成清单,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二)落实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两免一补政策、课后服务费减免、中职学生免学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费用减半等各项资助政策。鼓励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性困难学生的其他费用进行减免。

(三)加强资金管理。全省中小学应当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学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考试费除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费用收支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支出、管理和单独核算。代收费资金作为往来资金管理,进入地方财政监管账户,学校直接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单位,并要求提供发票或缴费凭证。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前,学校要事先书面征求家长意见,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内容和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定期考核评估的工作机制。

(四)细化费用收退。可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或学年收取,按天计退。学校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学校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和获取差价。确有折扣的,须将折扣部分全额返还学生。服务性收费按月收取、按天计退,代收费按次收取、按实际提供服务情况计退。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校学生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插班生、复学生按就读班级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学生离校前清算清退。

(五)规范行为监管。各级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按照省级清单目录执行,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同时抄送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并根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以下行为:

1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学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2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收取或委托、联合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向在校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耗材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军训费等费用。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向学生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

5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6强制、捆绑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服务或参加服务(如统一在校就餐、购置学生装、参加研学活动、提供收费的宿舍用品、学习用品、饮用净化水、洗浴用水、课间午点、营养奶、基本医疗保险等),且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7以家委会或第三方名义规避学校收费主体责任,摊派收取上述费用。

8其他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75号)、《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华中师大一附中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668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旅游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1510号)、《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湖北美术学院附中学费标准的批复》(鄂价费〔2008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23日      

关联解读: 文字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联解读: 图文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联解读: 音频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附件: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