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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23 解读单位:价格调控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音频方式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牵头对相关收费政策进行研究完善,进一步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公平。

目前,我省现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为2017年制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以及学校教学管理需求的不断更新,原有文件已不能较好适应当下教育收费管理客观实际。同时,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项目相对明确,具体要求还需进一步细化。

二、起草过程

近年来,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常态化梳理相关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采取书面调研、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有关情况进行摸底,在调研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参考外省已出台政策,对完善国家层面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研提意见建议。同时,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及地方意见收到意见建议41条,其中采纳25,对照完善了相应文字表述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合规性,不予采纳5(主要涉及教育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原则及程序等);其余11为政策咨询事项沟通解答。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17-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其中1条为无意见,1条为政策咨询,已进行解答)。按程序审查后印发全省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定价管理。一是项目化管理。明确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适用对象范围,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项目二是清单式发布。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保持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总体稳定前提下,为适应国家双减工作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增设课后服务费项目1个,在高中阶段取消军训服装费项目1个,按照学段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及内容进行具体划分和归并明确,形成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三是动态化调整。建立完善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动态调整发布制度,便于各级各类学校遵照执行,充分保障学生家庭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合理制定标准。明确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定价权限、标准制定原则,并细化补充规定:一是加强政策衔接。取消评定等级后新成立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比照同等办学条件高中学校确定标准;二是加强精细管理。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可按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房间设备设施要求等住宿条件,实行差异化收费;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应在核定住宿费时统筹考虑,不可再额外收取空调费或取暖费;三是加强教辅规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类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

(三)优化监管方式。在实行收费公示、落实资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细化费用收退及规范行为监管等方面提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管若干措施一是实行收费公示方面,对各学校公示时限、收费原则、政策解读和缴费服务提出要求,并要求各地同步完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动态调整发布制度。二是落实资助政策方面,在严格落实国家、省具体资助政策的同时,鼓励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性困难学生的其他费用进行减免。三是加强资金管理方面,要求加强收费自律,从会计核算、配合成本调查、监审、财务收支、票据使用、收费流程等环节进行规范。四是细化费用收退方面,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可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按天计退(中职阶段学校按学年缴纳)。要求学费、住宿费调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若收费标准降低的,在校学生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五是规范行为监管方面,强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重点要求做到“七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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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音频解读:《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2-23 解读单位:价格调控处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音频方式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牵头对相关收费政策进行研究完善,进一步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公平。

目前,我省现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为2017年制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以及学校教学管理需求的不断更新,原有文件已不能较好适应当下教育收费管理客观实际。同时,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项目相对明确,具体要求还需进一步细化。

二、起草过程

近年来,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常态化梳理相关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采取书面调研、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有关情况进行摸底,在调研基础上,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并参考外省已出台政策,对完善国家层面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研提意见建议。同时,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书面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及地方意见收到意见建议41条,其中采纳25,对照完善了相应文字表述考虑到政策延续性、合规性,不予采纳5(主要涉及教育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原则及程序等);其余11为政策咨询事项沟通解答。为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117-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其中1条为无意见,1条为政策咨询,已进行解答)。按程序审查后印发全省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定价管理。一是项目化管理。明确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适用对象范围,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项目二是清单式发布。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在保持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总体稳定前提下,为适应国家双减工作要求,在义务教育阶段增设课后服务费项目1个,在高中阶段取消军训服装费项目1个,按照学段对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对象及内容进行具体划分和归并明确,形成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三是动态化调整。建立完善湖北省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动态调整发布制度,便于各级各类学校遵照执行,充分保障学生家庭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合理制定标准。明确全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方式、定价权限、标准制定原则,并细化补充规定:一是加强政策衔接。取消评定等级后新成立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比照同等办学条件高中学校确定标准;二是加强精细管理。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应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可按生均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面积)、房间设备设施要求等住宿条件,实行差异化收费;增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应在核定住宿费时统筹考虑,不可再额外收取空调费或取暖费;三是加强教辅规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类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

(三)优化监管方式。在实行收费公示、落实资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细化费用收退及规范行为监管等方面提出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管若干措施一是实行收费公示方面,对各学校公示时限、收费原则、政策解读和缴费服务提出要求,并要求各地同步完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动态调整发布制度。二是落实资助政策方面,在严格落实国家、省具体资助政策的同时,鼓励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性困难学生的其他费用进行减免。三是加强资金管理方面,要求加强收费自律,从会计核算、配合成本调查、监审、财务收支、票据使用、收费流程等环节进行规范。四是细化费用收退方面,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可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按天计退(中职阶段学校按学年缴纳)。要求学费、住宿费调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若收费标准降低的,在校学生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五是规范行为监管方面,强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重点要求做到“七个严禁”。

关联政策: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