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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11 08:23 来源:价格管理处

本实施细则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补充完善:

(一)明确我省城镇供水定价方式和管理权限。明确我省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定价管理权限按照《湖北省定价目录》实行分级管理,跨区域延伸供水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分类。一是延续和完善我省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特种用水范围。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关于强化高耗水服务业节水工作要求,将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列入特种用水范围。

(三)明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的量价和比价关系。一是分类水价之间比价系数,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定。二是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水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三是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供水价格不应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具体倍率由各地确定。四是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和水量分档,各地可结合实际自定。五是特种用水具体执行范围,由各地在本实施细则分类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

(四)增加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户执行水价有关内容。规定用水类别多样的用水户应当对不同类别用水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分别执行对应价格。

(五)细化各类水价的计算方法。细化分类水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的计算方法,将计算方法公式化,方便水价核算。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加价收入用于保持第一阶梯水量水价相对稳定.                                                                   (六)结合实际增补了其他内容。一是明确了“主城同价”、“同网同价”原则。二是规定了价格监管周期。三是明确了新建供水工程试行期供水价格制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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